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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生未能一针见血被扇耳光,调解员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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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检验科医生,年11医院体检抽血时,对赵某第一次扎针未出血需重新扎针表示不满,猛力扇了赵某一巴掌,造成赵某左侧面部呈持续性钝痛,左耳一过性失聪,赵某眼镜被打落在地致损,无法正常使用。事情发生后,医院检查,拟以“头部损伤耳鸣”收住入院,后被诊断为头部损伤、耳鸣、鼓膜穿孔(左),住院治疗5日。赵某认为杨某侵害其身体权、健康权,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因此将杨某告上法庭。法庭接收案件后,考虑到该案件事实清楚,双方的争议点仅在于赔偿金额的多少,于是决定委托镇海区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诉前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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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为借口推脱责任

调解员依法调解得圆满

调解员丁达君接到委托后,随即联系双方当事人了解案件相关情况,并组织双方当事人来到调委会进行调解。调解当日,杨某妻子孙某代替杨某前来调解,孙某表示:“我丈夫以前出过车祸,因此患有精神类疾病,这次确实是他做得不对,怎么能打医生呢”,随后又话锋一转“他这次也只是一时冲动,能不能看在他脑子不太好的份上就这样算了啊。”听完孙某这番辩解说辞,调解员当即表示,现没有任何证据可以证明杨某曾经有过精神病史。另一边,面对赵某提出的误工、医疗、护理、营养、住院伙食补助、交通、财产损失、精神抚慰一系列近2万元的费用,调解员明确指出,赵某受伤住院期间,医院还是正常在为其发放工资,且赵某无法提供任何误工的凭证,因此并不存在误工费这一说法。对于赵某提出的1万元精神抚慰金,调解员向其解释道:“杨某的行为最多只能算一般性精神损害,并未对你造成严重侵害,因此不会产生1万元这么高的费用,应适当降低一些。”眼见双方当事人的神情有些松动,调解员再次进行说服引导、明理释法工作,既劝解杨某家属要履行赔偿责任,又向赵某解释杨某家庭存在的实际困难,引导赵某适当降低赔偿标准。经过一天的调解,最终达成一致,杨某一次性赔偿赵某1万元整,双方和解。

相关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来源:镇海区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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