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常工作中,法医常常需要等待、观察某种损伤的愈后情况。比如涉及到瘢痕的遗留,一般需要等3个月,涉及到听力、视力、肢体活动情况等功能性的损伤,有时候就需要等6个月甚至1年。不过这些法医人体损伤鉴定中涉及到的期间,更多是倾向于学术,法医需要等的是一个“结果”,而不是“期间的结束”。所以这些期限在操作过程中,到底需要是等3个月,还是2个月20天,或者3个月15天,并没有明确的规定。
不过在《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中,仍旧有涉及到期间的条款,但并不是很多。主要有以下四个条款:5.1.2d“颅底骨折,伴脑脊液漏持续4周以上”、5.3.4a“外伤性鼓膜穿孔6周不能自行愈合”、5.6.4e“胸部损伤,致皮下气肿1周不能自行吸收”、5.8.4i第三款“阴囊内积血,2周内未完全吸收”。这四个条款中都涉及到了一定的时间期限,具体的损伤程度需要根据损伤在这个期限内是否变化而评定。
期限如何计算?那么,关于这个期限,我们应该如何进行计算呢?在实际工作中,“鼓膜穿孔”是最常见的情形,所以我们便以此为代表来进行讨论。
“外伤性鼓膜穿孔6周不能自行愈合”,描述的是这样一种状态:因为受到外伤,导致鼓膜穿孔,经过了6周,也就是42天的时间,鼓膜穿孔仍旧没有自己愈合(当然不包括在42天内已经行鼓膜修补手术的情形)。所以,在遇到鼓膜穿孔的案例时,我们便需要等待42天的时间,观察其鼓膜穿孔是否能够自行愈合。
42天的时间应该如何计算,这是鉴定中会遇到的一个问题,当然更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