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渭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年关于统一招聘警务辅助人员公告》工作安排,根据前期报名、笔试、体能测评、面试情况,结合交警支队及高速公路交警大队工作岗位需求以及本次招录实际情况,现就渭南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年招聘警务辅助人员体检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集合时间
年12月29日(星期二)早7时30分集合完毕。
二、集合地点
渭南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临渭区朝阳大街与仓程路交叉口西南角),未按规定时间参加体检的视为自动放弃(参加体检考生名单见附件1)。
三、体检费用
体检费男生每人元;女生每人元。体检费用由考生承担(个人准备现金)。
四、体检注意事项
1、参加体检须携带本人笔试准考证、身份证原件和本人近期同底版免冠两寸彩色照片2张,到指定地点集合、验证。
2、体检前请注意休息,勿饮酒,避免剧烈运动,12月29日早上要禁食、禁水,保持空腹。
3、请提前查询交通路线,适当安排路途时间,按时到场,并注意交通安全。
4、服从工作人员的安排,讲诚信,守纪律,体检完毕听从工作人员安排离开。未完成所有体检项目并擅自离开的,视为自动放弃。
5、体检需符合《关于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检项目和标准》(见附件2)中关于体检相关要求。渭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年12月28日
附件1:参加体检人员名单
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码
张明
男
******
陈光
男
******
董杰
男
******
王正
男
******X
王康
男
******
郭双祺
男
******
薛哲
男
******
任超遥
男
******
李卓
男
******
张震宇
男
******
杨柏林
男
******
张凯
男
******
李晓伟
男
******
张韦晨
男
******
杨智雄
男
******
安浩伟
男
******
刘松涛
男
******X
候云舟
男
******
李韬
男
******
尤英杰
男
******
弥千钰
男
******
韩江涛
男
******
李强
男
******
王文昌
男
******012
成宇
男
******
靳高魁
男
******
马柏
男
******
王乐天
男
******
秦鹏洋
男
******
贾腾飞
男
******
宋伟鑫
男
******
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码
孙佳乐
男
******
史万凯
男
******
宁科
男
******
万小康
男
******
张奕喆
男
******
魏珂豪
男
******
王海峰
男
******
李永祥
男
******
魏秩轩
男
******
杨永迪
男
******
焦创
男
******
田明磊
男
******
王鹏辉
男
******
班德盛
男
******X
杨鑫旺
男
******
李凯奇
男
******
程宾宾
男
******
李冰
男
******
张明
男
******
安帅
男
******
陈云龙
男
******
王俊博
男
******
刘新
男
******X
兰天
男
******
张明
男
******
郝佳梁
男
******X
李宁
男
******
汪毅
男
******
郗伟
男
******
陈飞
男
******
王刚
男
******
田宁
男
******X
王昱西
男
******
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码
叶松
男
******
吴南南
男
******
闫盘龙
男
******X
房冲
男
******
姚泽龙
男
******
庞斌
男
******
路世稷
男
******
李晓雨
男
******
郭海龙
男
******
杨镇宁
男
******
王一凡
男
******
屈超
男
******
程功
男
******
梁子衿
男
******
张力
男
******
高小宝
男
******
高明昊
男
******
郑文辉
男
******
晋蕾蕾
女
******223
张辉
女
******
杨子悦
女
******X
刘娴月
女
******
邱素荣
女
******
员辰旭
女
******
姚春艳
女
******
郭玉晴
女
******
杜丹丹
女
******
石扬帆
女
******
赵英英
女
******
阎若欣
女
******
王莉
女
******
孔天娇
女
******
金晨
女
******
刘佳
女
******
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码
宁菲菲
女
******
张敏
女
******
李秋蓉
女
******X
郭瑞
女
******
赵蓉
女
******X
杨欢
女
******
马珂露
女
******
李帆
女
******
柯雨茹
女
******
段茜
女
******
袁秀秀
女
******X
王香荣
女
******
李莎
女
******X
窦妍
女
******
王洋
女
******
李雪
女
******
艾昕慧
女
******
杨倩
女
******
曹婧华
女
******
杨婧
女
******
王芬
女
******
卫江瑶
女
******
张欢
女
******
雷蕾
女
******
詹倩维
女
******
尹可
女
******
吴卓容
女
******
张育
女
******X
刘晶
女
******
郭薇薇
女
******X
孙蓓
女
******
张萌
女
******
姚慧丽
女
******
古佩瑶
女
******
杨曼
女
******
李怡
女
******
赵萌
女
******
张艳
女
******
附件2:关于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检项目和标准第一条身高、体重标准
(一)男性身高一般不低于厘米,体重不低于50千克;女性身高一般不低于厘米,体重不低于45千克(南方部分地区,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商录用主管机关同意,男性身高可放宽至厘米,体重可放宽至48千克;女性身高可放宽至厘米,体重可放宽至43千克)。
(二)过于肥胖或消瘦者,不能录用。
判定过于肥胖或消瘦者按以下方法:
实际体重超过标准体重25%以上者为过于肥胖;
实际体重低于标准体重15%以上者为过于瘦弱。
标准体重计算方法:
标准体重(千克)=身高(厘米)-
超出和低于标准体重的百分数计算方法:
〔实际体重(千克)-标准体重(千克)〕÷标准体重(千克)×%
第二条外伤所致的颅骨缺损、骨折、颅骨凹陷、颅内异物存留等,颅脑外伤后遗症,颅脑畸形,颅脑手术史,慢性颅内压增高,不能录用。
第三条有胸、腹腔内重要脏器手术史(阑尾炎手术后半年以上者,腹股沟疝、股疝手术后一年以上无后遗症者除外),不能录用。
第四条骨、关节、滑囊、腱鞘疾病或损伤及其后遗症,骨、关节畸形,习惯性脱臼,脊柱慢性疾病,胸廓畸形,不可自行矫正的脊柱侧弯、驼背,慢性腰腿痛,大骨节病指(趾)关节粗大,存在功能障碍者,不能录用。
第五条两下肢不等长超过2厘米,膝内翻股骨内髁间距离和膝外翻胫骨内踝间距离超过7厘米,或虽在上述规定范围内但步态异常,不能录用。
第六条影响功能及外观的指(趾)残缺、畸形,足底弓完全消失的扁平足,影响长途行走的鸡眼、胼胝,重度皲裂症,不能录用。
第七条恶性肿瘤,影响面容或功能的各部位良性肿瘤、囊肿、瘢痕、瘢痕体质,不能录用。
第八条颈强直,不能自行矫正的斜颈,三度以上单纯性甲状腺肿,结核性淋巴结炎,不能录用。
第九条脉管炎,动脉瘤,重度下肢静脉曲张,重度精索静脉曲张,不能录用。
第十条泌尿生殖系统炎症、结核、结石等疾病或损伤及其后遗症,影响功能的生殖器官畸形或发育不全,隐睾,不能录用。
皮肤科
第十一条重度腋臭、头癣,泛发性体癣,疥疮,慢性湿疹,慢性荨麻疹,神经性皮炎,白癜风,银屑病,与传染性麻风病人有密切接触史(共同生活)及其它有传染性或难以治愈的皮肤病,不能录用。
第十二条影响面容的血管痣和色素痣,身体裸露部体有明显癜痕、疤痕、色素癍和身体其它大面积的疤痕挛缩,不能录用。
第十三条淋病,梅毒,软下疳和性病淋巴肉芽肿,非淋球菌性尿道炎,尖锐湿疣,艾滋病及病毒携带者,不能录用。
第十四条纹身者不能录用。
内科
第十五条器质性心脏、血管疾病(风湿性心脏病、先天性心脏病、心肌病、冠心病等),心电图异常,不能录用。
第十六条血压超出下述范围,不能录用:
收缩压:12.00---18.66千帕(90---毫米汞柱);
舒张压:8.00---11.46千帕(60---86毫米汞柱)。
第十七条有各种恶性肿瘤病史者,不能录用。
第十八条慢性支气管炎,支气管哮喘,各型肺结核及肺外结核,结核性胸膜炎及其它呼吸系统慢性疾病,不能录用。
第十九条各种原因导致的一叶肺不张者,不能录用。
第二十条胃、十二指肠溃疡,严重胃下垂(超过髂前上嵴联线),肝脏、胆囊、脾脏、胰腺疾病,细菌性痢疾,慢性肠炎,腹部包块,不能录用。
下列情况可以录用:
(一)仰卧位,平静呼吸,在右锁骨中线肋缘下扪到肝脏不超过2厘米(剑突下不超过3厘米)质软,边薄,平滑,无触痛、扣击痛,肝上界在正常范围,无贫血,营养状况良好。
(二)五年前患过甲型病毒性肝炎,治愈后再未复发,无症状和体征者。
(三)既往患过疟疾、血吸虫病、黑热病引起的脾脏肿大,在左肋缘下不超过1厘米,无自觉症状,无贫血,营养状况良好者;单纯性脾大不超过3厘米,无脾功能亢进者。
第二十一条肝功能和乙型肝炎表面抗原检查,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录用。
(一)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酶法检验40单位以上者。
(二)乙型肝炎表面抗原(HBSAg)酶标法检验阳性者。
(三)确诊为各型慢性肝炎及各种肝病患者。
第二十二条急、慢性肾炎,单肾,多囊肾,肾功能不全,不能录用。
第二十三条血栓闭塞性各期脉管炎、雷诺氏病,不能录用。
第二十四条慢性腮腺炎、腮腺混合瘤不能录用。
第二十五条除单纯缺铁性贫血,且血红蛋白男性高于9克/dl,女性高于8克/dl者以外,其他血液病患者不能录用。
第二十六条各种内分泌及代谢系统疾病,结缔组织疾病,不能录用。
第二十七条钩虫病(伴有贫血),慢性疟疾,血吸虫病、黑热病、阿米巴痢疾、丝虫病,不能录用。
第二十八条有癫痫病史、精神病史、癔病史、遗尿症、晕厥史、梦游症及神经官能症(经常头晕、失眠、记忆力明显下降)、智力低下,不能录用。
下列情况可以录用:
(一)食物或药物中毒所引起的短时精神障碍,治愈后无后遗症。
(二)十三周岁后未发生过遗尿。
第二十九条中枢神经系统及周围神经系统疾病及其后遗症,不能录用。
耳、鼻、喉科
第三十条口吃,嗓音明显嘶哑者,不能录用。
第三十一条嗅觉丧失者,不能录用。
第三十二条双耳失聪者;双侧听力耳语低于4米者;一侧听力正常,另一侧听力耳语低于3米者,不能录用。
第三十三条眩晕病,重度晕车、晕船者,不能录用。
第三十四条耳廓畸形,外耳道闭锁,反复发炎的耳前瘘管,耳廊、外耳道湿疹,耳霉菌病,不能录用。
第三十五条鼓膜穿孔,化脓性中耳炎,乳突炎及其它难以治愈的耳病,不能录用。
第三十六条鼻畸形,严重慢性副鼻窦炎,重度肥厚性鼻炎、萎缩性鼻炎,及其它影响鼻功能的鼻息肉及慢性鼻病,不能录用。
第三十七条影响吞咽、发音功能难以治愈的咽、喉疾病,不能录用。
眼科
第三十八条双侧视力低于5.0,中心30度周围视野,不能录用。
第三十九条色觉异常,不能录用。
第四十条影响眼功能的眼睑、睑缘、结膜、泪器疾病,不能录用。
第四十一条眼球突出,眼球震颤,眼肌疾病,共同性内、外斜视在15度以上者,不能录用。
第四十二条角膜、巩膜、虹膜睫状体疾病,瞳孔变形,运动障碍,不能录用。
第四十三条青光眼,晶状体、玻璃体、脉络膜、视神经疾病,不能录用。
口腔科
第四十四条三度龋齿、齿缺失并列在一起的超过两个,不在一起的超过三个;颌关节疾病,重度牙周病及影响咀嚼功能的口腔疾病,不能录用。
妇科
第四十五条妊娠期内不能录用。
第四十六条功能性子宫出血,生殖器官结核、肿块、慢性盆腔炎等妇科疾病,阴道分泌物淋菌快检阳性者,不能录用。
第四十七条外生殖器发育异常、子宫脱垂、乳房肿瘤不能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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