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害人承诺,或者被害人同意,是指法益主体对他人侵害自己能够支配的利益表示允诺或者同意。作为一种阻却犯罪成立的事由,虽然我国刑法没有明确规定,但已经为国内外的刑法学者所认可。刑法的目的是保护法益。刑法将某种利益作为法益加以保护,主要是因为这种利益是个人自我决定或自我实现所不可缺少的前提。法益只有在对个人的自我实现具有积极意义的限度内,才具有刑法保护的意义。相反地,如果保护某种法益成为个人自我决定或自我实现的障碍,就没有必要对其进行法律保护,这种情况下,尊重个人意愿,任其放弃可以自由处分的权益,就是其个人自我实现的表现。因此,被害人自愿放弃能够处分的利益,在现代刑法中应当允许,对于侵害被放弃的利益的行为,不能作为犯罪予以追究。当然,被害人的承诺有一定的限度,不能绝对化,生命是自己决定权的基础,对于自我决定或实现不可或缺,剥夺了人的生命,就剥夺了个人自我决定的权利,与刑法保护个人决定的宗旨相悖。生命权不具有可承诺性,除了生命之外的个人法益,个人均可处分。
??被害人承诺本质上就是被害人自由地行使自主决定权,被害人承诺有效的条件是具有承诺能力的人针对自己可以处分的一定法益进行真实自由的允诺。从承诺主体上看,能够对侵害法益表示承诺的,必须是具有承诺能力的人。从承诺对象上看,不仅包括侵害法益的结果,也包括引起该结果的行为,就是符合构成要件的事实。从承诺时间上看,承诺必须在结果发生时存在。从承诺的表示方式看,不管是明示,还是默示,都可以作为承诺的意思表示方式。从承诺的真实性上看,被害人承诺应当是在没有受到外在强制或者欺骗的情况下,基于自己的内心判断,自由作出的承诺。被害人作出有效承诺,且承诺放弃的是生命之外的法益,其所承诺放弃的法益就缺少了刑法保护的必要性,加害人侵犯该法益,不构成犯罪。??本案中,被告人王某作为成年人,为了获取财产利益,在被告人张某故意伤害其身体害前,明确表示同意被告人张某损害其身体健康权益,接受轻伤的后果,未受到他人的强制或欺骗,其承诺有效,阻却故意伤害罪的成立。综上所述,法院对被告人张某未以故意伤害罪和诬告陷害罪并罚而仅以诬告陷害罪进行处罚是正确的。李中华研究生学历,现任刑一庭负责人,多次被评为北京市法院审判业务标兵,办案能手,荣立个人三等功2次。北京有治疗白癜风专业医院治白癜风法官说法被害人承诺健康权益受损害阻却故意
点睛被害人承诺本质上就是被害人自由地行使自主决定权,被害人承诺有效的条件是具有承诺能力的人针对自己可以处分的一定法益进行真实自由的允诺。被害人自愿放弃能够处分的利益,在现代刑法中应当允许,对于侵害被放弃的利益的行为,不能作为犯罪予以追究。一、据以研究的案例???被告人王某受被告人张某雇佣长期在其经营的汽车配件厂工作。被告人张某与李某存在经济纠纷。年7月11日15时许,李某去被告人张某经营的汽车配件厂院内找张某解决纠纷时,与王某发生纠纷并互相推搡,王某报案。被告人张某欲借机陷害李某,许诺给被告人王某元钱,在征得被告人王某同意的情况下,以用草扎耳孔等方式,致被告人王某左耳鼓膜穿孔。经鉴定,被告人王某左耳鼓膜穿孔的损伤属于轻伤,被告人张某、王某要求公安机关以故意伤害罪追究李某的刑事责任,并要求李某赔偿经济损失。公安机关办理李某故意伤害案期间,将被告人王某作为被害人进行询问时,被告人王某主动交代了诬告陷害的事实,公安机关遂对诬告陷害事实进行调查,并将被告人张某查获。??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王某共同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二被告人之行为已构成诬告陷害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王某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当庭认罪、悔罪,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张某、王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等,分别以诬告陷害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和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一审判决后,被告人张某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经过审理,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相关法律问题分析本案诬告陷害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对于认定二被告人构成诬告陷害罪不存在争议,存在争议的问题是对被告人张某是否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刑事责任。一种观点认为,被告人张某故意伤害被告人王某身体,致其轻伤,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与其所犯诬告陷害罪进行并罚;一种观点认为,被告人张某实施故意伤害行为时得到了被告人王某的同意,被害人承诺阻却故意伤害罪的成立,不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被告人张某的刑事责任。根据本案的案情,我们同意第二种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