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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海北州征兵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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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海北州征兵公告

一、征集时间

男青年网上应征报名时间:1月10日至8月5日;

女青年网上应征报名时间:6月25日至8月5日。

二、征集年龄

男青年:①初中文化程度青年,年满18至20周岁(年1月1日—年12月31日出生);②高中(含中专、职高、技校)毕业及以上文化程度的青年(含高校在校生),年满17至22周岁(年1月1日—年12月31日出生);③大专及以上文化程度的高校毕业生,年满17至24周岁(年1月1日—年12月31日出生)。

女青年:普通高中应届毕业生(含在校新生)、普通全日制高校在校生及应届毕业生为,年满17至22周岁(年1月1日—年12月31日出生)。

直招士官:①直招士官对象:男性普通高校应届、往届毕业生,所学专业符合部队需求(专业查询),未婚,不超过24周岁;②招收的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所在高校和所学专业已开展职业技能鉴定的,应当取得国家颁发的中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③关于补偿代偿:按照相应的士官工资标准发放工资,享受国家资助政策;④年全国直招士官报名起止时间:5月10日开始,7月5日截止;定向培养士官补报时间:11月20日至12月20日。

直招士官政治和体格条件,按照征集义务兵有关规定执行。

三、征集办法

适龄青年应当在其户籍所在地应征,经常居住地在省内并取得当地居住证3年以上的,可以在经常居住地应征。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和在校生可在学校所在地应征,也可在入学前户籍所在地应征。应征公民经政治考核、体格检查合格并符合其他征集条件的,由县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批准入伍。

符合征集年龄的青年,可自行登陆“全国征兵网”,进行网上兵役登记报名。具体应征报名事宜可到当地县(乡、镇)武装部咨询。

海北州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

年4月18日

延伸阅读:

应征公民体检标准(摘编)

年02月24日

身高、体重标准

(一)身高:男性cm以上,女性cm以上。特勤人员:坦克乘员—cm,潜水员—cm,潜艇及水面舰艇人员—cm,空降兵cm以上,空军航空兵第34师专机服务队女服务员—cm,特种部队条件兵(含海军陆战队队员)、驻香港澳门部队条件兵cm以上,北京卫戍区仪仗队队员cm以上。中央警卫团、公安警卫部队条件兵cm以上,个别体格条件优秀的应征青年,身高可放宽到cm。

(二)体重:男性:不超过标准体重的30%,不低于标准体重的15%。

女性:不超过标准体重的20%,不低于标准体重的15%。

标准体重=(身高-)kg

视力标准

右眼裸眼视力不低于4.6,左眼裸眼视力不低于4.5。经准分子手术后半年以上,双眼视力均达到4.8以上,无并发症,眼底检查正常,合格。

坦克乘员、潜艇及水面舰艇人员:每眼裸眼视力不低于4.8;潜水员、空降兵、专机服务队女服务员、中央警卫团条件兵、公安警卫部队条件兵、特种部队条件兵(含海军陆战队队员)、北京卫戍区仪仗队队员:每眼裸眼视力不低于5.0。

屈光不正,准分子激光手术后半年以上,无并发症,视力达到相应标准,合格。

潜水员、潜艇人员、空降兵、特种部队条件兵(含海军陆战队队员)准分子激光手术或其他手术治疗,不合格。

辅助检查

征兵体检心电图

正常心电图和大致心电图合格。

一、正常心电图

窦性心律,心律60-次/分,心电图各波段形态及时程正常范围。

二、大致正常心电图

1、窦性心律,心律50-60次/分,或-次/分,结合临床。

2、窦性心律不齐,多可经吸屏气后改善或消失。

3、P波电轴左偏(P波在I、аVL直立且电压较高,Ⅱ低平或正负双相,Ⅲ、аVF正负双相或浅倒,аVR负正双相或浅倒)。

4、窦性心律,P-R间期0.10s-0.12s,排除既往阵法性室上性心动过速史。

5、单纯的QRS电轴偏移在-30至+度。

6、单纯逆钟向或顺钟向转位。

7、QRS波群终末较宽钝,但QRS时间小于0.10s,有明显预激波,但无室上速发作史。

8、左心室高电压(无高血压,心脏听诊无病理性杂音,胸片无心脏增大)。

9、心律较慢时以R波为主导联J点抬高,ST段呈凹面向上型抬高小于0.1mV。

10、以R波为主导联ST段呈缺血型压小于等于0、05mV(аVL、Ⅲ可压低0.1mV)或呈近似水平型压低小于0、08mV,或呈上斜型压低小于0.1mV。

11、T波在Ⅱ直立,电压大于1/10R波;аVF低平,Ⅲ倒置。

12、TV1、V2大于TV5、V6(TV5、V6大于1/10R波)。

出现上述第5、6、8条的心电图表现,可让受检者作原地蹲起20次,复查心电图如无明显异常病理改变,视为大致正常心电图。

征兵体检腹部超声

一、合格标准

1、肝、胆、胰、脾、肾未见明显异常;

2、轻、中度脂肪肝(肝功能正常);

3、胆囊壁微小息肉和胆固醇结晶;

4、肝肾囊肿和血管瘤单脏器数量不超过3个,单个直径不超过1厘米;单方肝肾囊肿和血管瘤直径不超过3厘米;

5、肝内钙化灶不超过3个,每个钙化灶直径不超过1厘米,单发肾钙化灶直径不超过1厘米;

6、肾错构瘤数量不超过2个,单个直径不超过1厘米;

7、肾盂宽不超过1厘米,输尿管不增宽;

8、妇科B超:子宫、卵巢大小形态未见明显异常。盆腔积液深度不超过1厘米,单发附件区、卵巢囊肿小于3厘米。

4至7条潜水、空降兵不合格。

二、下列情况不合格

1、恶性征象;

2、中度脂肪肝肝功能不正常,重度脂肪肝;

3、病理性脾肿大,胰腺病变;

4、肝、肾弥漫性实质损害;

5、各类阳性结石,肾盂积水;

6、胆囊壁息肉直径超过5毫米;

7、妇科子宫肌瘤或附件区不明性质包块。

其它问题

(一)面部、颈部文身或瘢痕直径超过2CM,着短装身体其它裸露部位直径超过3CM,或虽经手术处理仍有明显文身瘢痕,影响军容的,不合格。其它部位文身或瘢痕(因颅脑、胸、腹部等手术造成的瘢痕除外)不影响正常功能和形象的,合格。

(二)白癜风着短装身体裸露部位每处直径不超过1cm;非裸露部位每处直径不超过2cm,数量不超过两处的,合格。不明显影响军容的胎痣,合格。

(三)男青年文唇、文眉、文眼线,不合格;男青年扎耳眼无明显疤痕、无可视性穿孔,不影响军容的,合格;女青年文唇、文眉、文眼线、扎耳眼不影响军容的,合格。

(四)尿妊娠试验阳性,根据需要做血联酶免疫定量检测,检查结果阳性的,不合格。

(五)有胸、腹腔手术(含微创手术)的,不合格。

(六)霉菌性或滴虫性阴道炎,不合格。

(七)肘关节过伸或肘外翻不超过15度,无功能障碍,合格。

(八)补入高原地区的兵员,心、肺及鼓膜应从严掌握。

(九)海军陆战队员,视力、鼓膜、鼻腔按潜水员标准执行。

(十)Ⅱ度(含Ⅱ度)以下肿大的慢性扁桃体炎,合格。

(十一)包茎不影响功能的,合格。

学费资助

国家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高校学生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实行一次性补偿,对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实行代偿,退役后复学或入学的实行学费减免。

资助对象:公办普通高等学校、民办普通高等学校和独立学院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含高职)、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的应(往)届毕业生、在校生和入学生,以及成人高校招收的普通本专科(高职)应(往)届毕业生、在校生和入学新生。在校期间已免除全部学费的学生,定向生、委培生、国防生,其他不属于服义务兵役到部队参军的学生,不享受国家资助。

资助标准:本专科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元,研究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1元。

资助程序:

第一步,登录大学生征兵报名系统,填写、打印《高校学生应征入伍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并提交学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

第二步,学校相关部门对《申请表》中学生的资助资格、标准、金额等相关信息进行审核,加盖公章,一份留存,一份返还学生。

第三步,学生在征兵报名时将《申请表》交至入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学生通过征兵体检被批准入伍后,县级征兵办对《申请表》加盖公章并返还学生。

第四步,学生将《申请表》原件和入伍通知书复印件,寄送至原就读高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由学校向学生补偿学费、偿还助学贷款或资助学费。

为鼓励大学生参军入伍,切实提高征集大学生数量和质量,教育部在原有优惠政策基础上,又出台了6项新举措:

一是设立“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硕士研究生招生计划。从年起,根据实际需求,每年安排一定数量专项计划,专门面向退役大学生士兵招生。

二是将服兵役情况纳入研究生推免生遴选指标体系。鼓励开展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工作的高校在制定本校推免生遴选办法时,结合本校具体情况,将在校期间服兵役情况纳入推免生遴选指标体系。在部队荣立二等功及以上的退役人员,符合研究生报名条件的可免试(初试)攻读硕士研究生。

三是将考研加分范围扩大至高校在校生和新生。在继续实行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退役后按规定享受加分政策的基础上,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退役的普通高校在校生和新生,在完成本科学业后3年内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初试总分加10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四是退役大学生士兵专升本实行招生计划单列。高职(专科)学生服义务兵役退役,在完成高职学业后参加普通本科专升本考试,实行计划单列,录取比例在现行30%的基础上适度扩大。

五是高校新生录取通知书中附寄应征入伍优惠政策。

六是放宽退役大学生复学转专业限制。大学生士兵退役后复学,经学校同意并履行相关程序后,可转入本校其他专业学习。

青海省拥军优属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拥军优属工作,支持国防和军队建设改革,维护军政军民团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和《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优抚对象,是指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现役军人、复员军人、退伍军人,服现役或者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现役军人家属。

本规定所称的军人家属是指军人的父母、配偶、子女,以及依靠军人生活的18周岁以下的弟妹、军人自幼依靠抚养现在又必须依靠军人生活的其他亲属。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群众团体、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和公民,应当全力支持国防和军队建设改革,依照本规定自觉履行拥军优属的职责和义务。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拥军优属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纳入城乡社会保障体系,纳入领导干部目标责任和绩效考核内容,做好本行政区域内拥军优属工作。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拥军优属的宣传教育纳入爱国主义教育、国防教育和法制宣传教育内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司法、教育和新闻出版等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宣传教育内容制定年度实施计划。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加强经常性拥军优属宣传报道,设立每年建军节前一周为“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宣传周”,增强全民国防观念,培育拥军优属的良好社会风尚。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支持国防后备力量建设,依法完成征兵任务,保证兵员质量。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为部队的军事训练演习、战备执勤、国防施工、营房建设等活动提供便利。帮助搞好水电、交通、通信等基础设施建设,保障驻军部队粮油、燃料、副食品和日常生活用品的供应,帮助改善部队工作和生活条件。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推进军民融合深度发展的体制机制,结合实际采取军民融合深度发展措施,建立军民融合项目储备库。城乡基础设施建设应当兼顾国防和军事需求,推动军地科技成果、人才、资金、信息等要素交流融合,推进部队住房、医疗、后勤、装备维修保障社会化工作。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单位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开展科技拥军活动。支持驻青部队开展官兵学历教育和人才培养,为部队的科技练兵提供技术指导和器材、设备等方面的帮助,对驻青部队的科研立项给予支持,并将其纳入地方科研成果评比范围。

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要采取有效措施,保护交通运输、通讯光缆、油气管线等国防军事设施,维护部队营(库)区安全。对毁坏、破坏军事施设以及其他扰乱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管理秩序和危害军事设施安全的行为,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一条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做好预防军地、军民纠纷工作,按照“团结—协商—团结”的原则,立足稳定大局,积极主动协商,及时化解矛盾纠纷。

第十二条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指导法律援助机构和法律服务机构,为军人有效地提供法律服务,处理好军队官兵及其家属涉法问题,保护军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组织不得向部队集资、摊派。地方公益事业或建设项目需要部队支持的,提前与部队沟通协调,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筹安排。

第十四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公路和桥梁、渡口、隧道及各类停车场,免收部队车辆通行费和停车费,同时应当优先照顾军车的通行和停放。

第十五条公路、铁路以及民航应当设立军人优先购票窗口,设置军人候车(机)室,对军人提供优先服务。

第十六条建立健全以扶持就业为主,自主就业、安排工作、退休、供养等多种方式相结合的城乡一体的退役士兵安置制度,妥善安置退役士兵。

第十七条全社会应当尊重、优待退役士兵,支持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都有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义务,在招收录用工作人员或者聘用职工时,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招收录用退役士兵。退役士兵报考公务员、应聘事业单位职位的,在军队服现役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单位,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优惠政策。

第十八条义务兵和服现役不满12年的士官退出现役,由各地政府扶持自主就业。对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金,经济补助金的发放按照我省有关规定执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自愿参加、自选专业、技能为主、免费培训、属地管理的原则组织退役士兵开展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确保有培训意愿的退役士兵得到必要的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

第十九条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享受国家及我省制定的就业服务、教育优待、小额贷款、个体经营减免税费等优惠政策。

第二十条服现役满12年的转业士官,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退役士兵,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伤残等级的退役士兵以及退役士兵是烈士子女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士兵服役表现量化评分办法》进行排序安排工作岗位。

第二十一条安置地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进行安置,保障其第一次就业。退役士兵待安排工作期间,安置地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水平的标准,按月发给生活补助费。

由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其服役年限和待安排工作时间计算为工龄,享受所在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

任何单位不得制发针对退役士兵的歧视性文件,严禁以劳务派遣等形式代替接收安置。

第二十二条退役士兵报考公务员、事业单位、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应当享受国家和我省有关优惠政策。

第二十三条接收安置军队转业干部的单位,应当根据转业干部的德才条件、专业特长及在部队任职情况,合理安排工作岗位。对在部队荣立二等功以上以及长期在边防、海岛、高原、沙漠工作和从事飞行、潜艇、涉核工作的转业干部,在工作安排上应当给予适当照顾。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统筹安排随军家属的就业安置工作,按规定与转业干部同时接收、同时安置军队转业干部随调配偶。

第二十五条移交地方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退休士官,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享受政治、生活待遇,其医疗保障享受安置地国家机关离退休干部同等待遇;

移交地方政府安置的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享受安置地事业单位同职级退休人员的同等医疗待遇。

第二十六条根据经济发展水平适时调整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优抚对象,其享受的抚恤补助金不计入家庭收入,对符合条件的困难优抚对象应及时纳入医疗、住房和生活等社会救助范围,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

第二十七条对义务兵家庭实行城乡统一的优待金制度,由当地民政部门负责发放义务兵家庭优待金。

第二十八条政府拨付和社会捐赠的拥军优属保障资金,用于解决优抚对象的特殊困难和支持部队建设。各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应当加强管理,专款专用。

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排的军人抚恤优待经费,确保足额到位,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截留和挪用,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残疾军人、烈士子女、因公牺牲军人子女、一至四级残疾军人子女报考省内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接受学历教育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享受国家规定的各项助学政策;承担义务教育的各级各类学校对现役军人子女入托、入学、转学,在同等条件下要优先接收。

第三十一条企事业单位在改制、改革中,对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残疾军人、现役军人配偶等优抚对象要区别对待、体现优待。有关单位对下岗失业的优抚对象应当优先进行技能培训、职业介绍,确保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上岗。

第三十二条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工作的残疾军人,享受与所在单位工伤人员同等的生活福利和医疗待遇。所在单位不得因残疾原因辞退、解聘或者解除劳动关系。

第三十三条现役军人夫妻分居两地的,相关单位应严格执行探亲假制度,并按有关规定报销费用,探亲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第三十四条现役军人、残疾军人、军队离退休干部持有效证件在省内游览公园、名胜古迹等旅游景点和参观纪念馆、博物馆时免购门票,部队集体活动凭介绍信免费游览参观。旅游景点在窗口设立军人免费标识。

残疾军人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优先购票乘坐国境内运行的火车、轮船、长途公共汽车以及民航航班,并享受减收正常票价50%的优待,免费乘坐市内公共汽车和轨道交通工具。

第三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经常组织检查拥军优属有关政策的执行情况,对拥军优属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三十六条本规定由省民政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本规定自年4月9日起施行,有效期至年4月8日。《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海省拥军优属暂行规定的通知》(青政〔〕85号)同时废止。

来源/海北州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

总监制/樊秀云监制/智华坚赞责编/刘剑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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