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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方患方有矛盾,医调委顺利调解

案件事实年8月21日,当事人薛某因左耳医院就诊,经查,诊断为鼓膜穿孔,收入院。完善相关检查,于8月22日在全麻下行左耳鼓膜修补术;术后给予抗炎等对症治疗。术后第三天患者出现眩晕、呕吐症状,告知医生,医生考虑是药物引起的神经过敏,但未对症治疗。于9月2日出院,出院后多次到该院复查。12月29日因耳鸣、耳闷症状未改善到医院复查,诊断为:神经性耳聋。当事人薛某认为:因该手术后第三天产生了并发症,该院未引起重视,造成听神经坏死,并错失最佳治疗时间,损伤不可逆转,术后多次复诊并反映耳朵不舒服,但该院均诊断没有问题,现该院已承认术前未告知此手术可能出现损坏听神经等危害后果,故要求该院赔偿各种经济损失人民币10万元。医院认为:当事人薛某的整个治疗适应症把握正确,是符合诊疗规范的,但在告知上确存在不足,患者听神经损伤和医方手术没有直接联系,医方手术绝对不会损害到听神经,考虑到当事人薛陈某实际情况,医院愿意作适当的补偿2万元,但不认可薛某主张赔偿10万元。调解经过我所驻医调委律师分析患者整个就医过程,指出:1、医方在患者术后复查时,未能根据其主诉耳鸣、头晕、呕吐等情况,及时请上级原手术医生会诊或者调整填充物,此处医方存在不足;2、医患双方术前沟通不到位,院方未将患者薛某术后可能出现听力损害加重后果,向薛某作出明确告知,侵犯了患者知情权和选择权。3、医方虽存在上述不足,但此不足和患者听力损害加重(重度听力丧失)后果之间,不存事实因果关系。综上,结合医方不足,我所律师认为:依据法律责任归纳原则,医学上的因果关系不等于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医方上述不足和患者后果之间,从法律上分析医方的不足具有相当性,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医方需要给予患方相应的赔偿,并考虑患者后期需要佩戴助听器,会产生相应的费用,建议医方承担30%赔付比例较好。调解结果根据上述分析,调解员现场采取背靠背的调解方式,经过充分的法律宣传,结合摆事实、讲道理,医患双方均认识到自己不足,从而为成功调处该起医疗纠纷奠定了基础,最终医患双方相互统一了认识,在医调委的组织下签订了调解协议,医方一次性补偿患方3.7万元人民币,并至昆山市人民法院进行了司法确认,一次性了结此纠纷。江苏博事达(昆山)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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