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跪、磕头、打耳光、罚俯卧撑、罚迟到员工爬楼、赤膊环城跑、内裤外穿游街??近些年来,媒体不时曝光某些企业的狼性管理,这些行为不仅让员工身心俱伤,有的还会造成严重的后果,侵犯员工的合法权益,妨碍社会和谐。
基于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的人身隶属性,用人单位有权对劳动者进行用工管理、有权监督劳动者的工作;而劳动者则必须服从用人单位的安排,遵守用人单位的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但是这不意味着,用人单位可以“任性”对员工施以各种管理和处罚。本期《维权在线》就由温州市总工会职工服务中心的志愿者律师阮伊婷结合媒体报道中的相关案例及相关法律规定对此进行解释说明。
完不成业绩被罚生吃苦瓜
案例
在大部分人对苦瓜的印象还停留在味道特别的蔬菜时,已经有企业把苦瓜升级成了激励员工振作的“精神食粮”。
近日,有媒体报道一装修公司的员工称,没有完成业绩的员工,会被“奖励”苦瓜生吃,吃不下去吐了就再罚一根。公司负责人解释,最近员工工作业绩差,想通过吃苦瓜来激励员工,苦瓜没人想吃,要想不吃苦,就得更加努力工作。
解析
阮伊婷认为,公司根据规章制定对业绩差的员工进行处罚,只要对员工人身没有害处,也算一种激励行为。但如果强行罚吃生苦瓜,吃不下还要再罚吃一根,这就违背了员工意志,属于强迫行为,涉嫌侵权,员工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维权。而依据劳动合同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用人单位可以制定相关规定来考核员工,但绝对不能制定体罚、侮辱或高额罚款的规定来惩罚员工。员工如果因体罚出现身体上的伤害,可以申请认定为工伤。
企业凝聚形成向上的精神动力,需要健康向上的企业文化的建设。可惜的是,不少企业在创建企业文化上步入了误区。像这家公司,把这样的惩罚当成了激励员工的创举,而是一种畸形激励。这种做法只能使企业内部人情越来越淡,大家都患得患失,这种惩罚激励是不可能营造出良性的企业文化氛围的,对企业的发展即使有一时之效,也绝不会长久。
不让员工喝水上厕所
案例
媒体报道大连一家公司因为担心员工经常借着喝水、上厕所时间出去打电话、聊天等,制定了极其苛刻的规章制度:不准员工在工作期间喝水、上厕所。
谢某于年2月初入职大连一家商贸有限公司从事网络订单的接收工作,入职当日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同年9月初,该公司公布了最新的规章制度,其中一条规定:员工工作期间不准喝水、上厕所。谢某和几名同事提出异议,公司负责人说,如果不执行该规定,就离开单位。谢某等人当即决定离职,并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最终,该公司向谢某等3人支付了半个月工资作为经济补偿。
解析
“用工单位如何做好员工的管理工作是企业管理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不能单纯靠苛刻的企业规章制度来加以约束,甚至有的规章制度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这不仅不能起到管理员工的作用,反而会恶性循环,激化了劳资双方的矛盾。”
喝水、上厕所是人的基本生理需求,任何单位不能侵犯该项权利。《宪法》规定,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该公司的规定无疑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是对人格尊严的侵犯,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案例中谢某离职的做法符合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
员工不服从管理被扇耳光
案例
员工小张因产品质量问题与该厂部长李某发生口角,李某认为小张不服从上级管理,争执中打了小张一个耳光,导致小张左耳外伤性鼓膜穿孔,经鉴定构成轻伤二级。此后,小张提告李某犯故意伤害罪附带民事诉讼,要求依法追究李某的刑事责任,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等款项。
此外,一家销售公司明文规定,每周销售业绩排名倒数的员工,要接受处罚,即在全体员工面前完成深蹲个。小林因未能完成工作任务而面临处罚。小林向领导表示自己近期正在备孕,能否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该领导称公司所有员工一视同仁,不接受处罚那就走人。小林只得接受处罚。然而,还没有做完个深蹲,小林就医院,经医生诊断为先兆流产。经过治疗,小林保住了腹中胎儿。
解析
我国《刑法》第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据此,公民的生命健康权依法受法律保护,用人单位的管理人员亦不能基于管理地位而对劳动者施以伤害行为。前一个案例中,该厂部长李某因工作原因打员工小张耳光造成其轻伤,已经构成了法律意义上的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触犯了刑律。因此,李某需承担刑事法律责任并赔偿小张的医药费等损失。
《劳动法》第九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侮辱、体罚、殴打劳动者的,由公安机关对责任人员处以十五日以下拘留、罚款或者警告;构成犯罪的,对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侮辱、体罚、殴打劳动者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而针对小林的情况,我国《劳动法》第58条、第61条规定,国家对女职工实施特殊的劳动保护;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孕期禁忌从事的活动。本案例中,结合具体的事件经过,销售公司要求业绩落后的员工完成深蹲,已经在一定程度上构成对员工的体罚。另外,考虑到具体情况,销售公司的行为也有违劳动法律法规对女职工作出的特殊保护,侵害了女职工权益。
小林被罚做深蹲,涉事企业自然难辞其咎,但从小林的角度讲,其自我保护和维权意识明显不足,其实,小林完全可以理直气壮地向公司的违规处罚说不。《劳动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据此,小林对公司管理人员要求其做下蹲的命令有权拒绝执行。
某种程度上讲,一些企业之所以任性,与员工的权利意识缺乏、抗争精神不强不无关系。类似某些公司因为员工未完成业绩就罚做俯卧撑、跑楼梯等行为,不能算是单纯的激励机制,而是一种体罚行为,已属于劳动用工违法行为,员工如果确实被体罚,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维权。
相关链接用人单位和广大劳动者
这些要牢记依据劳动合同法第80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二)违章指挥或者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三)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或者拘禁劳动者的;
(四)劳动条件恶劣、环境污染严重,给劳动者身心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从程序方面,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用人单位应与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协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应予公示、告知。在内容方面,规章制度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得侵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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