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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江一快递员被收件人打了一耳光,法院是这

案情简介

原告李某某(以下简称原告)系快递行业从业者,在江西省鹰潭市余江区经营一家快递超市。年7月25日,被告杜某(以下简称被告)与原告因快递收货问题产生争执,发生口角。年7月31日,原告应被告要求将快递送货上门时,被被告打了一耳光。

原告被打后当天立即前往医院检查验伤,花费医疗费元。经医生建议,原告于年8月1日转至鹰潭市中国人医院做进一步检查,诊断结果为左耳鼓膜穿孔,花费医疗费.16元。后原告医院做医学检查,医院诊断结果为左耳鼓膜穿孔,花费医疗费.67元,该笔医疗费由其他医保支付.67元。年8月16日,原告再次到中国人医院检查,医院诊断结果仍为左耳鼓膜穿孔,花费医疗费元。年8月30日,医院花费门诊诊疗费15元。年9月16日,鹰潭市公安局余江分局司法鉴定中心委托医院对原告左耳是否为外伤性鼓膜穿孔、伤后6周是否能自行愈合、现在是否已经愈合等事项进行鉴定,年9月18日医院诊断结果显示原告为左鼓膜穿孔,并花费司法医学鉴定费元。年1月19日,因被告伤害原告身体健康,鹰潭市公安局余江分局对被告作出行政拘留七天并处罚款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原告认为,被告故意伤害原告的身体健康,导致原告左耳骨膜穿孔,应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原告李某某因受伤造成的经济损失应确定为.78元,具体如下:1.医药住院费.83元;2.误工费:原告未住院,也未提供误工期鉴定,且门诊病历显示伤情为多处软组织损伤,本院酌情认定此次事件导致的原告直接误工费为.95元(江西省年度私营商业服务业元/年÷天×6天);3.精神损失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不予支持。”

本案中被告已经被行政拘留7日,且原告就造成精神损害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故对于原告的精神损失费,法院不予支持;4.护理费、住院伙食及营养费: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实际住院,对该主张法院不予支持;5.交通费:原告未提供相应的交通费发票,但鉴于会实际发生一定交通费用,法院酌定为元。

被告杜某打伤原告李某某构成侵权行为,原告受伤与被告的侵权行为存在因果关系,因果关系程度为%。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杜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李某某支付赔偿金.78元;二、驳回原告李某某的其它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李某某与杜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虽然只是普通的民事侵权案件,案件虽小,但如果处理不好,很容易激化矛盾,引发负面社会舆论,很可能产生新的纠纷。为了实现案结事了的司法目标,本案承办法官与原、被告双方做了大量的交流沟通工作,以期化解矛盾,解决争端。

近年来,快递员在派件时被打的事件屡次见诸报端,引发社会舆论的广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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