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事实一:时某某与自诉人王某某是邻居,时某某、郭某某建三层楼房,因滴水与王某某发生纠纷。年8月22日早晨6时许,王某某看见时某某所建房西边出檐支壳子40厘米,其他三面壳子出檐是25厘米,王某某婆婆宋某某到时某某家中质问引起争吵,并和时某某的妻子郭某某厮打,王某某到时某某家院子劝阻并让停工,和时某某相互厮打。
王某某阻挡铲车施工,时某某上前殴打王某某。当时现场有给时某某建房的工人和村民,时某某抓着王某某腿上的衣服把王某某往自家过道外面拖,王某某挣扎不让,时某某把王某某身上的内衣内裤撕掉,并说:“你不要脸,我把你的衣服撕完,看你还有脸活。”王某某被时某某拖到时某某家过道外边地上,民警赶到现场时王某某仅脖子上剩下一圈衣服领子,其余衣服已被脱掉。
事实二:新蔡县国土资源局于年4月14日作出由李桥镇政府责令时某某在十日内把所建房子多出的15公分屋檐割掉。
事实三:王某某受伤后于年8月22日入医院,年6月12日出院,花医药费.58元。共计.86元。诊断为1、左手第五指骨折;2、左耳部外伤;3、多处软组织损伤及皮肤擦伤。经中国人民解放军医院影像检查,自诉人左耳外伤性鼓膜穿孔。
出院医嘱:1、继续抗炎治疗;2、限制患者活动;3、定期换药、拆线、复查;4、不适随诊。另查明,自诉人王某某为农村户口,河南省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10元;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为.12元。
事实四:年9月3日经新蔡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法医学损伤检验鉴定王某某的损伤程度尚不构成轻伤。王某某不服鉴定要求重新鉴定,年9月16日经驻马店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王某某损伤未达轻伤程度。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法院认为,时某某在大庭广众之下,把自诉人王某某的衣服撕烂,导致王某某在众人面前衣服被全部脱光,其以暴力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侮辱罪。
王某某要求时某某赔偿民事部分损失,因时某某对王某某实施了殴打行为,予以支持。王某某要求时某某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亦予以支持,但应按照法律规定标准计算。其要求精神损害抚慰金无依据,不予支持。其要求赔偿护理费少于法律规定标准,系对其权利的处分,按照自诉人王某某的诉讼请求计算。
时某某、郭某某应赔偿王某某医疗费.36元,护理费.8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元,营养费元,误工费.90元,交通费元,共计人民币.06元。
一审法院判决:一、人时某某犯侮辱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被告人时某某、赔偿自诉人王某某医疗费.36元,护理费.8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元,营养费元,误工费.90元,交通费元,共计人民币.06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清结。四、驳回自诉人王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诉人时某某上诉称,其行为不构成侮辱罪,请求改判无罪。
二审法院认为,原判认定的事实清楚,定罪准确,量刑及民事赔偿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时某某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小獬说法」
本案涉及侮辱罪。在分析案情之前,小獬老师还是先带领大家了解一下有关侮辱罪的相关知识。
所谓侮辱罪,是指使用暴力或者以其他方法,公然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侮辱罪应注意以下几点:
(1)本罪侵犯是他人的人格尊严和名誉权。人格尊严权和名誉权是公民的基本人身权利。《宪法》第3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所谓人格尊严,是指公民基于自己所处的社会环境、地位、声望、工作环境、家庭关系等各种客观条件而对自己或他人的人格价值和社会价值的认识和尊重。所谓名誉,是指公民在社会生活中所获得的名望声誉,是一个公民的品德、才干、信誉等在社会生活中所获得的社会评价。所谓名誉权,是指以名誉的维护和安全为内容的人格权。
本罪的犯罪对象,只能是自然人,而非单位。侮辱法人以及其他团体、组织,不构成侮辱罪。在公众场合以焚烧、毁损、涂划、玷污、践踏等方式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和《刑法》第条之规定,应以侮辱国旗、国徽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以暴力或其他方法公然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其中侮辱他人的行为。行为的主要手段有:
①暴力侮辱人身,这里所讲的暴力,仅指作为侮辱的手段而言。例如以粪便泼人,以墨涂人,强剪头发,强迫他人做有辱人格的动作等,而不是指殴打、伤害身体健康的暴力。如果行为人有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故意和行为,则应以伤害罪论处。
②采用言语进行侮辱,即用恶毒刻薄的语言对被害人进行嘲笑、辱骂,使其当众出丑,难以忍受,如口头散布被害人的生活隐私、生理缺陷等。
③文字侮辱,即以大字报、小字报、图画、漫画、信件、书刊或者其他公开的文字等方式泄漏他人隐私,诋毁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
侮辱行为必须公然进行。所谓“公然”侮辱,是指当着第三者甚至众人的面,或者利用可以使不特定人或多数人听到、看到的方式,对他人进行侮辱。公然并不一定要求被害人在场。如果仅仅面对着被害人进行侮辱,没有第三者在场,也不可能被第三者知悉,则不构成侮辱罪。因为只有第三者在场,才能使被害人的外部名誉受到破坏。
侮辱对象必须是特定的人。特定的人既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数人,但必须是具体的,可以确认的。在大庭广众之中进行无特定对象的谩骂,不构成侮辱罪。死者不能成为本罪的侮辱对象,但如果行为人表面上侮辱死者,实际上是侮辱死者家属的,则应认定为侮辱罪。
公然侮辱他人的行为还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才能构成本罪。虽有公然侮辱他人的行为,但不属于情节严重,只属于一般的民事侵权行为。
所谓情节严重,主要是指手段恶劣,后果严重等情形,如强令被害人当众爬过自己的跨下;当众撕光被害人衣服;给被害人抹黑脸、挂破鞋、带绿帽强拉游街示众;当众胁迫被害人吞食或向其身上泼洒粪便等污秽之物;当众胁迫被害人与尸体进行接吻、手淫等猥亵行为;因公然侮辱他人致其精神失常或者自杀身亡;多次侮辱他人,使其人格、名誉受到极大损害等等。
(3)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构成本罪主体。
(4)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的目的。间接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
侮辱罪是情节犯,行为人公然侮辱他人的行为,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才构成犯罪,予以立案追究。
《刑法》同时规定,犯侮辱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告诉才处理”,根据《刑法》第98条的规定,是指被害人告诉才处理。如果被害人因受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人民检察院和被害人的近亲属也可以告诉。
《刑法》之所以侮辱罪要告诉才处理,是考虑到侮辱行为大都发生在家庭成员、邻居、同事之间或日常生活之中,属于人民内部矛盾问题,且社会危害性不是很大,多数场合下可以通过调解等缓和力式来解决。此外,被害人可能不愿意让更多的人知道自己受到侮辱的事实,如果违反被害人的意志而提起诉讼,采用刑事制裁的方法解决反会产生相反的效果。
需要指出:“告诉才处理”,并不是说不告诉不构成犯罪,而是说不告诉对这种犯罪就不提起诉讼。
此外,我们还需了解一下侮辱罪与其他罪行的相关界限
(1)划清民事侵权侮辱行为与侮辱罪的界限
①行为的严重程度不同。构成侮辱罪的必须是“情节严重”的行为;民事侵权的侮辱行为,仅限于“造成一定影响”的侮辱行为。
②行为的对象不同。侮辱罪的对象只能是自然人;而民事侵权侮辱行为的对象可能为法人。
③对行为人主观过错的要求不同。侮辱罪的行为人主观上必须是直接故意:而民事侮辱侵权的行为人主观上有故意,也有过失。即民事侵权行为人只要有过错,并在客观上造成了对他人人格、名誉的损害,就应承担名誉侵权的法律责任。
(2)本罪与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的界限
当行为人采用公然强行扒妇女的衣服、对妇女身体进行某些动作性猥亵、侮辱时,对行为人是定侮辱罪还是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容易发生混淆。区别两者的关键,在于行为人的主观目的和动机。
侮辱罪中的侮辱妇女,行为人目的在于败坏妇女的名誉,贬低其人格,动机多出于私愤报复、发泄不满,这一点与侮辱其他人(男性)、其他侮辱行为(如以大字报进行侮辱)没有什么区别;而猥亵、侮辱妇女行为,行为人目的在于寻求下流无耻的精神刺激,满足行为人的畸形性欲。
另外,侮辱妇女罪在有些场合,行为人侮辱的对象即妇女具有不特定性,而侮辱罪的对象只能是特定的。
(3)侮辱罪中一罪与数罪的界限
侮辱罪可以以暴力方法实施。这里的暴力仅仅是指行为人为使他人人格尊严及名誉受到损害而采取的强制手段,不包括对被害人的故意杀伤行为。如果行为人在侮辱他人过程中故意伤害被害人甚至杀害被害人的,应以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对行为人定罪处罚,不应对行为人以侮辱罪和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实际数罪并罚。但如果是行为人在侮辱他人过程中,第三人予以阻止,行为人为排除阻碍而将第三人伤害或杀害的,则应对行为人实行数罪并罚。
好了,关于侮辱罪的相关知识点我们今天就说到这里。接下来,就让我们来分析一下时某某的行为是否构成侮辱罪。
本案中,时某某在公共场合,在有第三人在场的情况下,强行将王某某的衣服撕烂,导致王某某在众人面前衣服被全部脱光,以达到其羞辱王某某的目的,其上述行为已属于以暴力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情节严重,应构成侮辱罪。一、二审法院定罪正确。
相关法条梳理
《刑法》
第二百四十六条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第九十八条本法所称告诉才处理,是指被害人告诉才处理。如果被害人因受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人民检察院和被害人的近亲属也可以告诉。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
为了保护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利,对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利用互联网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利用互联网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构成民事侵权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条在出版物中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的规定,分别以侮辱罪或者诽谤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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