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变更抚养权维护未成年人权益
张某(原告女)与程某(被告男)于年月登记结婚,婚后先后生育二女。年8月15日,原告因被告出轨一气之下与其协议离婚,约定婚生大女由被告抚养,婚生二女由原告抚养,互不承担抚养费。双方离婚后,被告就和出轨对象结为夫妻,生育一子,被告生育儿子后对待大女非打即骂,很多时候殴打的理由都很牵强,比如妈妈探望带出去吃饭晚回来十分钟也会挨打等。年3月3日,大女再次被打伤,原告得知孩子被打医院检查,经诊断左耳外伤性鼓膜穿孔,已听不到声音,原告又心疼又气愤来到了吉林市妇联寻求帮助,吉林市妇联耐心接待后将其引荐给市妇联“巾帼公共法律服务团”帮助其维权。
办理过程及结果
办案律师李某某向吉林市法律援助中心申请了法律援助,法律援助中心得知情况后第一时间进行了审批。李律师在详细了解本案情况后立即起草了诉状,诉状第一项请求就是“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婚生大女由原告抚养”并在当天下午将所有材料递交给法院,同时在网上进行了立案。案件正式立案后,律师第一时间通知原告,对方不同意变更抚养权,调解不成,年8月14日在丰满区法院开庭审理。法官考虑对未成年的保护的问题,同意用视频替代出庭,律师告知其录制视频同时亲笔将视频所述书写成文字。年8月19日,丰满区法院作出了判决支持了原告变更抚养权的请求。年9月6日判决生效。
典型意义
就本案而言这确实不是普通的抚养权变更之诉,这关乎一个孩子生命健康,以后能否健康成长的问题,为此律师在询问中特别注意比对孩子同父亲生活还是同母亲生活更有利的问题,变更抚养权之诉看似一个简单的案由,其实在司法实践中变更成功案例并不多见,但本案大女具有法定情形,根据《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五条和第十六条第项的规定,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被告打大女致耳聋和大女自愿与妈妈生活的意愿和证言。本案启示我们,家本是温暖的港湾,为人父母更应慈爱子女,呵护子女的健康成长。本案中未成年孩子遭受毒辣手段的殴打,严重违反我国优良家庭伦理纲常,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我国法律明文规定父母不但有抚养、教育、爱护子女的责任,更应创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环境履行对未成年的监护职责。法律规定婚生子女与非婚生子女享有同等的权利。父母要履行好教育保护孩子的职责,发现有侮辱妇女、虐待儿童的行为,应当及时制止,乃至报警。要在全社会大力倡导尊老爱幼、男女平等、夫妻和睦、勤俭持家、邻里团结的家庭美德,促进家庭和社会的和谐。
财产之争祸起萧墙亲情感化调解帮忙
董某,女,汉族,年月生,系四平市铁西区人,其儿子于年8月因病死亡。因被继承人生前曾在四平市铁西区购买楼房一套,故董某与儿媳、孙女就被继承人遗产分配问题产生分歧,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无奈之下,董某多方求助,最终在妇联同志的引导下,于年5月4日到四平市铁西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申请法律援助。
办理过程及结果
四平市铁西区法律援助中心接案后,立即指派法援中心律师为董某承办本案并协调妇联协助。承办律师接受指派后,详细听取了董某的陈述,反复查阅了董某提供的相关证据材料(户口本、死亡证明等),并为其撰写起诉状,向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祖孙三代三人均有权继承遗产,且死者生前未立下遗嘱对财产进行处理,被告未能举证证明其完全享有上述财产,故应按法定继承进行处理。法庭上,援助中心律师和妇联调解员考虑到继承人之间的亲属关系,因此直接建议法庭先进行庭前调解,但儿媳、孙女拒不配合,无奈又进入了庭审程序。在法庭辩论阶段,援助律师根据提供的证据,条理清晰地陈述了法律依据,并详细指明了董某应该继承的份额及解决问题的方案。因双方经济条件较差,均无法给予对方补偿的能力,也无法实现分割继承,考虑到这些利弊后,儿媳、孙女在法庭的建议下同意调解,最终董某放弃继承,把自己继承的份额都赠与了孙女,本案以调解方式结案。四平市铁西区法律援助中心接案后,立即指派法援中心律师为董某承办本案并协调妇联协助。承办律师接受指派后,详细听取了董某的陈述,反复查阅了董某提供的相关证据材料(户口本、死亡证明等),并为其撰写起诉状,向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祖孙三代三人均有权继承遗产,且死者生前未立下遗嘱对财产进行处理,被告未能举证证明其完全享有上述财产,故应按法定继承进行处理。法庭上,援助中心律师和妇联调解员考虑到继承人之间的亲属关系,因此直接建议法庭先进行庭前调解,但儿媳、孙女拒不配合,无奈又进入了庭审程序。在法庭辩论阶段,援助律师根据提供的证据,条理清晰地陈述了法律依据,并详细指明了董某应该继承的份额及解决问题的方案。因双方经济条件较差,均无法给予对方补偿的能力,也无法实现分割继承,考虑到这些利弊后,儿媳、孙女在法庭的建议下同意调解,最终董某放弃继承,把自己继承的份额都赠与了孙女,本案以调解方式结案。
典型意义
本案虽圆满解决,但同时也留给我们更多启示,当妇女的合法继承权受到侵害时,妇女有权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通过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妇联组织、人民调解组织等第三方介入来调处纠纷,直至诉诸人民法院获得胜诉是宪法赋予每一个公民的权利。本案不是一般意义上的民事纠纷,三个当事人之间具有密切的亲属关系,我们在维护每一个妇女的个体权利同时,还要把整个案件放到社会和家庭这样的背景下考虑,如何不因财产而导致亲情破裂,如何在依法维权与弘扬中华民族传统家庭美德中寻求最佳结合也是未来普法的首要价值取向。
同居易解除难妇联援手来维权
年8月4日,辽源市妇女田某到西安区妇女儿童公共法律服务窗口求助。田某与李某于年7月相识,1月开始同居,准备结婚。由于李某家人一直反对,所以没有办理婚姻登记。年月,他们的女儿出生。年春节期间,李某家人趁田某带孩子回娘家之际,将门锁换掉,不再让田某回家。田某多次与李某理论未果,双方发生争执。
办理过程及结果
西安区妇女儿童公共法律服务窗口值班人员、区妇联执委热情接待并详细了解了此案情。经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和妇联共同研究,从尊重田某本人意愿,以保护田某及孩子利益的角度帮助其维权,并指派援助律师为田某代理案件,就孩子抚养权、抚养费以及两人共同生活期间财产分配、共同债务问题进行了起诉。因孩子还小,理应跟随母亲生活,田某要求李某按实际工资的30%支付抚养费,李某对于两人共同生活期间产生的债务16,.00元并不承认,田某被赶出家门时很多个人物品以及孩子的用品都没拿出来,田某要求返还个人物品。经过援助律师与当事人搜集证据,最终法院判定田某胜诉。判令抚养权归田某,抚养费从年3月份开始支付,每月元;判令田某与李某同居期间产生的16,.00元共同债务由双方共同承担;判令李某返还银行卡、婴儿床、化妆品等个人物品;诉讼费用由李某负担。
典型意义
该案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不仅仅是双方同居关系的法律认定,更在于双方女儿的权利如何得到充分有效的保障,因此,西安区妇联执委郑某某在受理求助之初就确定了工作思路,即最大限度的保障孩子的利益,通过积极主动与当事人、办案律师、法官接触,在涉及子女抚养、共同债务承担方面为孩子争取最大利益,虽不能挽救家庭,尽最大努力降低因双方感情纠纷给孩子带来进一步伤害。
该案是妇联组织运用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处理涉及妇女儿童利益的一个生动实践。近年来,婚姻家庭矛盾纠纷日益突出,离婚率居高不下,造成了很多社会问题。妇联组织将婚姻家庭纠纷矛盾化解工作摆在重要位置,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出台政策措施,保障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得到有效落实。另外随着妇女儿童公共法律服务平台的建立,服务产品的不断丰富,维权范围的不断扩大,妇女儿童的获得感、满足感和幸福感将有效增强,妇联组织的影响力也会随着一个个权利的成功维护而深入人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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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陈晨田兴志
初审:柏巍
复核:徐冠aoyuan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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