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架造成对方轻伤以上,要承担故意伤害罪的刑事责任。但是法医学上的“轻伤”,和一般吃瓜群众心目中的“轻伤”标准有所不同。比如你说的“头破血流”,法医学上需要头皮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8cm以上,或者头皮撕脱伤面积累计20cm2以上,或者头皮缺损面积累计10cm2以上,才构成轻伤二级。
但并不是说“轻伤”标准很难达到,比如一拳就足以导致双侧鼻翼骨骨折或者牙折2枚,一巴掌可能就会导致鼓膜穿孔6周不能自行愈合,推搡拉扯可能导致肩锁关节脱位等,这些伤情都构成轻伤二级,会被追究故意伤害罪的刑事责任!
检察院里的法医一般是受检察机关办案部门或者其他机关或者单位的委托,就案件中涉及人身伤亡的现场进行勘验,检查,对尸体、活物或者法医物证进行检验和鉴定。
也就是说,如果城区发生一起凶杀案,一般由公安机关的法医进行勘验鉴定工作。如果发生嫌疑人在看守所非正常死亡的情况,收到看守所委托,则由检察法医进行相关勘验鉴定工作。
除此之外,对于公安机关、司法机关出具的法医学鉴定文书和证据材料,经由wuli检察院相关部门移送,我们也要对鉴定人资质、鉴定程序、鉴定依据和意见是否合法合理并且充分可靠进行确认。
在刑事执行过程中,一个犯人要申请保外就医,或者要对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患者进行强制医疗,也需要由检察法医对此类材料进行审核。
有一个法医前辈说过:“我不畏惧死亡,但我敬畏死亡。”面对死亡,我心里想的更多的是如何仔细寻找受害者死亡原因,如何还原事实真相,为案件办理提供有力证据。如果你说的恐惧是针对尸体的血腥和恶臭,我想这可能更多的是人体生理上的一种厌恶和恶心,这是本能反应,案件接触多了,也就能克服了,这是一个适应的过程。
第一次接触法医工作,害怕胆怯是难免的,但是这项工作意义非凡,与此相比,感官上的不适就不算什么了。以我为例,通过法医学文证资料,审查发现错误鉴定结论多件,建议重新鉴定30多件,不符合保外就医条件的案件多件。
一具尸体的解剖工作其实相当复杂,需要很多人员的支持和配合,往往需要两三个小时才能够完成。尸体检验包括尸表检验和解剖检验。尸表检验的内容包括年龄、性别、身长这类一般情况,尸斑、尸僵、腐败程度等死后现象,再进行身体各部位检查,体表附着物、配饰物、分泌物、畸形、色斑、损伤情况等。解剖检验要对四肢、颅腔、胸腹盆腔及其脏器进行检验。如果怀疑疾病死亡则要取出胸腹腔组织脏器,送病理检查。如果怀疑中毒死亡的尸体,则要提取胃内容物,并提取血液、肝脏、肾脏等组织,进行检验。
实际工作中,被害者家属拒绝解剖的情况很多。当事人家属希望留有一个完整的遗体的心情可以理解,他们不希望自己的家属以一个不完整的姿态告别这个世界。但是对于一些死因不明的尸体,根据《刑事诉讼法》第条的规定,办案机关有权决定解剖,并且通知死者家属到场。家属不同意尸体解剖,就无法明确具体的死亡原因,无法还原被害者死亡时的情况,就很有可能让不法分子逃脱法律的制裁,逍遥法外。每每遇到不配合的家属,我的内心都非常着急。希望能够更多的人能够理解支持法医工作。
交通事故损伤形态类型多样,损伤严重、死亡率高,死亡多在伤亡数天内发生。交通损伤可被用于自杀或者他杀的手段。法医学鉴定除了确定受害人的死亡、死亡方式和死亡时间之外,还必须确定死者是驾驶员、乘客或是行人,还需要重建案件经过,以甄别和确定案件的性质和事故责任。
具体而言,交通事故导致的个体死亡,原因非常多!尸体解剖可以分析出死亡是否是由于死者本身的重大疾病导致,这种情况下交通事故则只是触发死亡的一个诱因。通过解剖还可以排除不法分子伪造交通事故现场,故意杀人的情况。第三是,如果被害人是经过多辆车辆碾压致死,尸体上会留下各种撞击痕迹,这种情况下,尸体解剖能够直接明确车辆撞击的主要次要责任。我刚才说的这几种情况,都直接关乎对犯罪嫌疑人的定罪量刑,意义都非常重大。
一般有几种办法去推断死亡时间,一是可以从超生反应推测,因为人体死亡后,许多组织和细胞尚能生存一段时间,这段时间就是超生期,在超生期内,这些组织对多种刺激仍然可以发生反应,通过记录这些反应的强度和范围,就可以推断死亡时间。二是可以尸温为基础,结合尸斑、尸僵和其他死后变化等多种因素,综合推断。还可以通过肠胃内容的消化程度、观察眼底瞳孔的浑浊程度、尸体周身昆虫生长发育情况等进行判断。作为法医题材影视迷,你应该对我说的这些方法早就有所了解吧,哈哈!
以上部分问题内容为情景设定
编辑:李薇建杉剑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