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泸州市人民检察院获悉,近日,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指控的被告人陈某故意伤害罪一案江阳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陈某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缓刑1年。
据悉,被告人陈某与被害人武某在案发期间系男女朋友关系。年10月15日晚,陈某送女朋友武某回家,途中二人因生活琐事发生争执,陈某顺手给了武某一记耳光,致使其右耳鼓膜穿孔。经鉴定,被害人武某的损伤为轻伤二级。案发后,被告人陈某赔偿武某人民币元,得到被害人谅解。
法院审理本案后认为,陈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来源:四川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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