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1接受采耳服务却导致耳膜穿孔
年6月7日,王女士在钓鱼岛洗浴中心洗浴后到休息大厅休息时,接受了洗浴中心按摩服务人员推荐的元按摩及采耳项目,在操作按摩采耳过程中,技师将采耳工具插入耳孔穿破耳膜导致耳膜内出血,对方提议王女士在店内进行处理清洗消毒,王女士拒绝,医院进行检查。医院确诊为“耳膜穿孔,耳膜周边附血迹”。 据此,王女士要求该洗浴中心对其人身伤害进行赔偿。但该洗浴中心以是技师问题不应洗浴中心承担责任各种借口拒绝承担赔偿责任,王女士便就此问题投诉到长春市消费者协会。
长春市消协根据此案特点,采取“诉调对接”专家调解方式,由法官、律师及消协工作人员组成合议厅进行调解处理。经调查合议庭认为:该洗浴中心按摩采耳服务人员存在操作不当导致王女士人身伤害,事实清楚。经调解,最终商家一次性赔偿消费者医疗费等相关费用元,以该洗浴中心的储值卡方式进行赔付,此案得到和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第四十八条经营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四十九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赔偿医药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本案中,由于洗浴中心的工作人员在提供服务过程中,造成消费者人身伤害,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案例2被美容店蒙骗财产受到损失
年8月28日,长春市消费者协会接到消费者龙女士投诉称:年未,龙女士在路边接到丹丝玫尔可免费体验保健按摩服务邀请,在免费体验中服务人员一直向其推荐办卡可优惠项目服务,龙女士便开始以交预付费方式开始了消费。仅年未11月至12月消费就达元。年5月2日至7月27日期间,美容养生馆先后7次以专家诊病的形式利用声波检测称龙女士心脏、消化系统、脑干、等方面存在问题,龙女士又先后7次以划卡方式共计交付了元进行购买相关产品及服务。
由于使用该产品后出现身体不适,医院检查咨询,回想此前的消费过程,她认为自己受骗,随即多次与经营者协商要求退款遭拒而投诉到长春市消协。
在调解调查中,经营者失口否认进行过专家诊病,但消费者在每次专家诊病划卡消费中都有详实记录,而购买的所谓治疗产品实为生活美容产品,无治疗效果。经消协二次调解,商家扣除已提供龙女士33次服务费用,退还给消费者剩余服务款项元,同时,将未开封套盒费用元退还消费者,共计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第五十二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本案中由于经营者超范围经营,夸大保健品作用,给消费者造成误导,最终导致消费者身体不适和财产损失。对此,经营者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案例3“收藏品”专盯花甲老人
年6月初,消费者张先生接到大唐华夏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邀请,到该公司销售点了解其所销售商品的情况。在了解产品过程中,该公司宣称“共和国万岁宝玺”具有收藏价值,升值空间巨大,销售人员承诺在年底拍卖会上将产生很大收益。张先生便想购买一套,但销售人员一再怂恿,表示买的多赚的多,并且机会难得。消费者自称“脑袋一热”,便购买了40套,共计花费元。但在年末,商家并未兑现承诺,称秋季拍卖会没有拍卖出去,会在年春季拍卖会继续拍卖,但年,仍未拍卖出去。此时,消费者觉得事情有蹊跷,要求退款,遭到拒绝,投诉到消协。
经调解,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将元,分5个月进行返还,此事得到解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第二十第一款“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本案中,销售商为了销售商品,只是对商品增值预期进行宣传,没有对存在的风险进行警示,一味促使消费者购买商品,作出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致使消费者财产受到损害。
案例4销售抵押房损害消费者权益
年10月陈女士收看电视节目中播出的销售海南房屋的宣传片后,与该栏目宣传信息留下的电话“长春市华文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进行了联系,并到该公司了解海南房屋销售信息,此后,该公司工作人员陪同陈女士到海南三亚实地看房,陈女士经过踏查看中了三亚市龙沐湾度假区内的龙沐湾海景一号公馆,并于年10月17日同开发商乐东金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签订购房认购书,同时向其交纳总房款29万元并入住。 可年3月份陈女士却接到海南三亚法院要于年6月27日前强制收回该房屋通知。经查询,此房在进行交易前就已被抵押,并已被法院查封冻结。陈女士联系电视栏目及长春市华文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要求承担责任退回房款,双方发生争议,消费者投诉到消协。
经调查,电视节目是对长春华文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的“海南房”进行宣传,广告内容不违反相关法律;华文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称,没有收取消费者任何费用,只是带消费者前往海南一同看房,消费者也是在踏查多处房源看后经过比较与当地开发商进行认购的,该公司不应承担退房款责任。
消协认为中介公司一方面通过媒介做销售广告;另一方面带消费者实地看房,虽然没有收取消费者佣金,但应与海南楼盘开发商存在销售服务协议及利益关系,要求出具双方服务协议,该中介迟迟不予提供。此外,长春市消协要求该公司积极帮助消费者沟通解决此事。
在消协要求下,该中介聘请律师陪同消费者一同到海南查清房屋问题,追究开发商责任,最终开发商为消费者退还了相应款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二条房地产转让、抵押时,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抵押。第三十八条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本案中房屋销售商将抵押房进行销售转让,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相关规定。
案例5“零元购”返现不兑现引发群体投诉
年6月末至11月期间,长春市消费者协会接连受理通信分公司因“零元购”活动返现承诺不兑现问题达余宗。消费者反应问题集中在电信公司营业厅花费元、元、元分别能得到路由器、音响、扫地机器人等商品,所交付的费用,承诺2-4个月内通过“联璧金融”APP进行分期返还。但从6月末开始,该APP不再进行返款,且软件无法打开,消费者要求电信公司承担责任,兑现承诺,电信公司表示此活动通信运营服务商方面不收取任何费用,不承担责任,是“联璧金融”出了问题,只能登记备案,等待“联璧金融”的解决。
长春市消协约谈中国电信长春分公司过程中,该公司称应由代理公司承担责任、责任是在“联璧金融”。消协强调,消费者手中消费凭证都加盖中国电信不同营业厅的收款专用章,按照谁销售谁负责原则,理应承担第一责任人义务。最终中国电信长春分公司表态,加快解决属于该公司应承担的责任。本次约谈起到监督并敦促企业履行责任、避免问题激化影响消费和谐作用。此后消费者的投诉陆续得到解决。
《合同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本案中电信运营商委托“联璧金融”履行债务,由于“联璧金融”没有按约定履行债务,应有电信运营商承担违约责任。
案例6要选靠谱家政服务公司
消费者投诉称年8月20在长春市欢乐城13楼的五八到家家政服务公司签订了家政服务合同,收取一年的介绍服务费元,服务期限是.8.20-.8.19,同时交纳服务人员第一个月工资元,共收取元。
家政服务人员于8月20日到消费者家中,只服务9天,便提出辞职看望孩子。消费者经与家政公司沟通更换服务人员。但随后介绍的服务人员均不符合要求。消费者与家政公司协商退还中介费,遭到拒绝。签合同时家政公司承诺如找不到合适的服务人员可退中介费,但在问题出现后予以否认。期间近两个月时间家政公司一直没有安排新的服务人员。
经消协调查调解,双方达成协议。家政公司退还没有提供服务期间的费用,家政服务合同解除。
依据《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九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第九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从本案来看,家政公司在履行合同时,没有按照双方的约定提供服务,又无法提供符合条件的家政人员提供服务。符合解除合同条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案例7染发过敏究竟谁担责?
:年5月4日,柴女士到双阳区某时尚烫染工作室染发烫发,在接受服务的过程中,柴女士感觉头皮疼且难以忍受,不断向该店店主说明,店主称之为正常反应。但经过十个小时的服务后,柴女士发现头皮依然疼痛并伴有脱发现象,店医院就医诊治,经医生确诊为接触性皮炎,需要入院治疗,柴女士要求该店承担赔偿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等总计五万元,但该店认为是消费者个人体质原因,非该店原因,只愿意承担部分医疗费而发生纠纷。
消协工作人员在接到投诉后,通过调查,该烫染工作室在给柴女士染发前,并未按给消费者使用染发膏说明书中要求的先要在敏感部位适用是否存在过敏等问题,同时柴女士在接受染发中已提出头皮疼症状,但店方未及时采取措施避免皮肤损伤等问题发生。
消协医院诊断证明认为商家在服务过程中没有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经多次调解,时尚烫染工作室一次性赔偿柴女士医药费、误工费、交通费等各项费用合计2万元,双方达成一致。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规定“消费者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第十八第一款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或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第四十九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在本案中,某时尚烫染工作室服务操作不规范,导致消费者人身伤害康事实清楚,按法律规定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8如此售房你认吗
李女士投诉称年6月12日与亚泰金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亚泰华府H5栋室.66㎡房屋和B号28.74㎡车位认购书,房屋单价元/㎡,车位定价元。并参加惠聚客会H组会员,付费元,可低减房价元,实际每平米折后价格为15元。
10月15日,销售代表告知可以交首付款及签订合同,在办理相关手续时,销售代表告知,销售许可证9月底才能颁发,购房合同不能按原认购价约定签约,只能按元/㎡签订合同,剩余的差价5元/㎡,合计元按首付款汇入开发商账户。消费者认为此种做法使元购房款无法得到法律保障,也不能向银行申请贷款,加重本人的付款能力。经了解,房地产开发企业须在销售现场醒目位置,按照申报价格一次性公开全部准售房源价格,明码标价对外销售,实际成交价不得高于预售申报价格。根据规定,消费者认购的H5栋室房产的最终折后价格应为元/㎡。消费者就此事多次与开发商沟通,开发商同意房价按元/㎡进行销售,但车位要加价30元,合计一个车位实际成交价为00元。
经消协调查调解,亚泰华府H5栋室房屋按元/㎡销售给李女士,车位按原购买协议销售。
长春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等部门关于开展打击侵害群众利益违法违规行为治理房地产市场乱象专项整治行动上午通知〔长房联字()1号〕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违法违规行为2,未按政府备案价格要求销售商品房,变相实行价外加价。
从本案来看,房地产企业明显违背了上述规定,应予以纠正。按照《合同法》规定,双方签订的购买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应按协议约定继续履行。
案例9商品房缺少发票、面积缩水,消协助维权
年6月8日,长春南关区消费者协会接到消费者投诉,称其在吉林省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购买60平方米商品房后,该公司未提供收取物业维修基金的发票,导致消费者无法办理房屋产权证,同时,房屋实际测绘面积比购房协议上约定的面积少0.8平方米,现该公司一直拖延不予解决,消费者请求消费者协会帮助其维权。
经调查调解,被投诉公司于6月21日为消费者开具了物业维修基金发票,并返还房屋差价余元,消费者投诉得到圆满解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二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消费者索要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经营者必须出具。”最高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以下原则处理:房屋实际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及利息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面积误差比超过3%部分的房价款有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案例10玉米收割机故障频出经调解全额退款
年8月12日,消费者高先生在某农机销售商店花15万元购买玉米收割机,次日在使用过程中相继出现发动机无法启动、变速箱损坏等问题,多次维修仍然无法正常使用,消费者找到经营者协商,经营者同意给消费者退货,但迟迟不兑现。
经调查调解,经销商为消费者退货。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农业机械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三包有效期内,农机产品因出现同一严重质量问题累计修理2次后仍出现同一质量问题无法正常使用的;或农机产品购机的第一个作业季开始30日内,除因易损件外,农机产品因同一一般质量问题累计修理2次后,又出现同一质量问题的,农机用户可以凭三包凭证、维护和修理记录、购机发票,选择更换相关的主要部件或系统,销售者负责免费更换。第三十条三包有效期内或农机产品购机的第一个作业季30日内,农机产品因本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更换主要部件或系统后,又出现相同质量问题,农机用户可以选择换货,有销售者负责免费更换;换货后仍然出现相同质量问题的,农机用户可以选择退货,有销售者负责免费退货。
案例11“故事机”讲的“亲情故事”坑人
72岁的长春市民王女士年6月突然收到免费邮寄来的“故事机”,被其播放的亲情服务内容所感动,便拨打了热线电话,询问故事机中介绍的“五行生命肽”产品。工作人员称可治疗心脏病等多种疾病,并赠送空气净化器、饮水机和手环。随后老人花费元购买了4个疗程共24瓶“五行生命肽”,但服用1个疗程6瓶后,感觉心脏不适、呼吸困难,随后询问该经销商,经销商告知王女士暂停服用后便再也无法联系。
经调查,王女士购买商品及赠品均为“三无”产品。经消协工作人员多次努力协调,消费者最终获得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经营者以广告、产品说明、实物样品或者其他方式表明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状况的,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实际质量与表明的质量状况相符。”
长春市消协提醒消费者,不要轻信来路不明的宣传,危害自身身体健康,谨防上当。
来源:吉林日报全媒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