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义网青岛6月18日电(记者贾富彬通讯员袁榕黄翠霞)欠债还钱本天经地义,债主讨债也是合情合理,但是为了讨债长期赖住在债务人家中,并殴打债务人却同样触犯法律,要受到法律制裁。近日,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刘某某以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故意伤害罪批准逮捕。
年9月,被害人曹某某因经营公司的资金周转不开,向某投资公司借款共计26万元,约定资金周转过来连本带息立刻归还。年2月,该投资公司经理要求曹某某还钱,但是曹某某因资金短缺,仍没有钱偿还。年2月19日,犯罪嫌疑人刘某某等三人受公司指派,非法侵入曹某某位于青岛市黄岛区的家中。为了让曹某某尽快还钱,刘某某等三人开始在其家中吃住长达20余天,并采取跟踪、盯梢等方式,催促曹某某及家人还钱。尽管曹某某及家人不愿意他们住在这里,可是欠债还钱天经地义,曹某某及家人也只能忍气吞声。
就在曹某某到处筹钱过程中,年4月13日12时许,犯罪嫌疑人刘某某等人来到曹某某家中索要欠款,未果。尽管曹某某一再表示已经办理房屋贷款,马上就能归还,刘某某等人仍对曹某某拳打脚踢,致其左耳鼓膜膜穿孔、颅骨骨折,经法医鉴定均已构成轻伤。在曹某某一再保证之后,刘某某离开曹某某家中,另外两人继续留在曹某某家中讨债。万般无奈之下,遍体鳞伤的曹某某终于鼓起勇气选择报警,警方立即赶赴现场将两名嫌犯抓获。同年4月23日9时许,犯罪嫌疑人刘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其对犯罪事实均供认不讳。
追讨债务本是天经地义,当债务人不能及时偿还时,公民应当通过法律救济途径进行正当维权,而不能如本案嫌犯这样采用不恰当或粗暴的方式讨债,最终落得讨债不成,害人害己。同时,当债务人遭遇不合法讨债时,应当敢于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能因欠债理亏选择退缩避让,从而给不法分子以可乘之机。
——第二百四十五条: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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