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是婚庆公司的工作人员,在婚礼抬轿子的过程中,因躲闪不及,被新人亲友燃放的烟花爆竹炸伤,他将婚礼新人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法院怎么判?
案情回顾年5月1日,新郎王某与新娘谢某在家举办婚礼,婚礼进行过程中,亲友燃放烟花爆竹,导致抬轿子的工作人员李某被炸伤。事故发生后,医院治疗,诊断为:上肢烧伤、外伤性鼓膜穿孔。诉至法院后,经过李某申请,法院依法委托司法鉴定所对原告的伤残等级、误工期限、后续治疗费进行鉴定,因李某目前临床症状仍未稳定(诉鼓膜穿孔未愈合),尚未达到伤残鉴定条件,故退案。李某已确定产生的损失,包括医疗费用、误工费、交通费等,合计.22元(其中被告支付医疗费.02元)。
本案审理过程中,两被告陈述烟花爆竹是被告王某父母购买的,举行婚礼时由亲友燃放,应该由燃放者赔偿原告。被告要求追加销售者为被告,原告不同意追加被告。
法院判决浦口法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两被告举办婚礼,在举办婚礼过程中燃放烟花爆竹,致使原告受伤,两被告作为活动组织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李某目前临床症状仍未稳定,尚未达到伤残鉴定条件,后续损失可另行主张。如被告王某、谢某认为本起事故系烟花爆竹质量问题,应基于其他法律关系另案主张。
法院判决:被告王某、谢某赔偿原告李某.2元。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
对话法官小编采访了本案的主审法官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桥林法庭汪会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参照法条规定,安全保障义务是指娱乐机构或公共场所、重大活动的管理人、组织者,在合理范围内必须尽到义务去保障活动参与人的人身及财产安全,否则要承担赔偿责任。
对于燃放者,本案中,新郎和新娘是举办婚礼的主体,其亲属在婚礼现场燃放烟花炮竹应视为接受新人的委托,受委托人在委托权限内实施委托事务的后果,应由委托人承担。
对于婚礼新人,其作为婚礼的主办方,虽在婚庆中燃放烟花爆竹符合当地的民俗习惯,但对于存在危险的燃放行为应充分履行安全注意义务。举办婚礼的主体与提供婚庆服务人员之间系合同关系,婚庆服务人员按照合同提供服务,婚礼在新人的家中举办,作为人员聚集的庆典场所,主办方应对婚庆场所内的基本安全进行保障。举办婚礼的新人显然未能充分保障婚庆场所的安全,因亲友履行婚礼事务造成事故,对于事故发生造成的损害后果,并无证据证明伤者违背合同约定或存在不当行为,故对于婚庆工作人员在新人亲友燃放烟花爆竹时受伤所造成的合理损失应承担相应赔偿义务。
”小编提醒大喜之日,按照传统习俗,总免不了放点烟花爆竹来庆祝。但在热闹喜庆的同时,燃放烟花爆竹必须做好安全保障工作。首先,购买烟花爆竹必须通过正规渠道,不要购买“三无产品”;其次,烟花爆竹作为具有一定危险性的产品,应依法、文明、安全地进行燃放。为避免伤害,燃放时必须选取合适的场地,按照燃放说明进行规范操作,同时应采取相应的避让措施。安全意识记心中,勿让美梦变“噩梦”。
案例提供:汪会中
文字:隋文婷
责任编辑:周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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