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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例之寻衅滋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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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年9月28日14时许,被告人穆某柱酒后到泰州市高港区口岸街道某某村某组某某超市内买雪糕,因未付钱而与超市店主李某某发生争吵时,李某某的亲家沈某某(男,年1月13日出生)回到超市,被告人穆某柱感觉沈某某嘲笑自己,便无故扇打沈某某脸部,导致沈某某左耳受伤。被害人沈某某被打后从超市内往外跑,被告人穆某柱追出超市欲继续殴打沈某某,在超市外遇到李某某的母亲叶某某(女,年2月23日出生),叶某某拦住被告人穆某柱问其为何殴打沈某某,被告人穆某柱便用手扇打叶某某脸部,导致叶某某嘴唇流血受伤。后被告人穆某柱被群众控制在路旁的田地内直至派出所民警到场。经泰州市*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害人沈某某外伤性鼓膜穿孔、被害人叶某某上唇粘膜破损,二人损伤程度均达到轻微伤。被告人穆某柱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表示自愿认罪认罚;已赔偿被害人沈某某的经济损失人民币元并获得被害人沈某某、叶某某的谅解。法院认为被告人穆某柱酒后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穆某柱犯寻衅滋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量刑适当,应予支持。被告人穆某柱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从重处罚;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其认罪认罚,依法从宽处理;其有前科劣迹,酌情从重处罚;其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穆某柱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年4月20日起至年10月19日止。)寻衅滋事罪比较特殊,值得注意的是司法解释规定有以下情形时不能判定属于寻衅滋事罪:行为人因婚恋、家庭、邻里、债务等纠纷,实施殴打、辱骂、恐吓他人或者损毁、占用他人财物等行为的,一般不认定为“寻衅滋事”,但经有关部门批评制止或者处理处罚后,继续实施前列行为,破坏社会秩序的除外。另外,在车站、码头、机场、医院、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或者其他公共场所起哄闹事,应当根据公共场所的性质、公共活动的重要程度、公共场所的人数、起哄闹事的时间、公共场所受影响的范围与程度等因素,综合判断是否“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最后,实施寻衅滋事行为,同时符合寻衅滋事罪和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敲诈勒索罪、抢夺罪、抢劫罪等罪的构成要件的,依照处罚较重的犯罪定罪处罚。全文完,感谢您的耐心阅读。预览时标签不可点收录于话题#个上一篇下一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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