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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专栏谈实现鉴定意见实质审查的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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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神秘的检察官

正文

最近,我办理了一起故意伤害案。案情很简单,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系多年邻居,二人因为早年的土地纠纷积怨已久。年5月4日上午9时许,二人又因为停车问题发生口角,期间犯罪嫌疑人用手扇了被害人一耳光,后被围观的群众拉开。第二天上午,被害人去派出所报警,称自己耳痛、耳鸣。经鉴定,被害人鼓膜穿孔,且超过六周未愈。根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的规定,被害人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卷宗中有被害人陈述、围观群众的证人证言、小区监控录像均证实嫌疑人掌掴被害人,嫌疑人亦供认不讳,按理说这个案件完全够的上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标准。为了慎重起见,我要求侦查机关调取了鼓膜CT片,并且咨询了相关专家。专家认为,根据CT片显示,被鉴定人左耳鼓膜穿孔边缘齐整,稍凹陷,穿孔位置在紧张部前上方,伴有外耳道充血,这与掌掴这类间接暴力导致鼓膜穿孔的特征不一致,存在被害人自己扎穿鼓膜制造“造作伤”的可能性。原鉴定意见上没有致伤成因分析,于是我要求对被害人的伤情进行重新鉴定,后证实不能排除尖锐物体刺穿鼓膜的可能性。最终我对该案做出不起诉处理。

这样一个看似非常简单的案件,实则暗潮汹涌,一不留神,就容易造成冤假错案。而在司法实践中,因为专业知识的缺乏、审查意识的落后,检察官和法官很难对鉴定意见做出实质审查。这个问题也同样困扰着各位律师朋友,很少有律师能够充分利用对鉴定意见的实质审查达到辩护目的。我想和大家探讨一下这个问题:如何开辟鉴定意见实质审查的有效路径。

一、鉴定意见实质审查的障碍

妨碍我们对鉴定意见进行实质审查的障碍有很多,我粗略归纳了一下,大概有以下几类:

第一、审查内容的片面性。无论是检察官、法官还是律师,我们通常只能看到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在实践中,一般接触不到作为鉴定依据的检材、书证、物证等。在此基础上,我们审查的范围仅局限于书面的形式审查,而无法进行深层次的实质审查。例如在一起故意伤害案件中,鉴定机构根据医疗诊断证明、多次住院记录、CT影像等对被害人作出重伤二级的鉴定意见。犯罪嫌疑人申请重新鉴定,另一家鉴定机构通过审查CT片,认为被害人在受伤部位存在既往伤,且损伤与既往伤相互作用,根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4.3.2规定,应认定为轻伤二级。我们仅审查鉴定意见本身,是无法判断两个鉴定意见孰是孰非,由于控辩双方各执一词,最后只有通过鉴定人出庭解决问题。

第二、专业知识的局限性。刑事司法鉴定需要专业知识背景,检察官、法官和律师不可能专精于所有领域。隔行如隔山,很多时候,即使审查资料完备,我们也无法进行真正意义上的实质审查。笔者曾经办理过一起盗窃信鸽的案件,该案的难度就在于信鸽价值的鉴定问题。因当事人对信鸽价值存在争议,侦查机关先后委托两家物价鉴定机构对涉案信鸽进行鉴定,鉴定价值相差近十倍。我们知道,信鸽的价值要根据其血统、虹膜、参赛记录等多种因素来估值,即使被害人提供了完整的资料,我们也会因专业知识的缺乏无从下手,对于两份鉴定意见的何去何从束手无策,最终也只能从形式审查入手,通过申请鉴定人出庭或聘请专家辅助人解决问题。

第三、审查意识的滞后性。司法实践中,大家对鉴定意见的实质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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