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有人在派出所里被打的耳膜穿孔,大家会不会担心此事被媒体炒作?大家会不会担心看押人员被追责?大家会不会担心打人者被重判?
好了,停住,这一切担心都建立在一种假设上,就是假设在派出所内被打的“人”是普通群众。那如果在派出所里被打的“人”不是普通群众,而是民警或者辅警呢?
一切都OK了,你什么都不用担心了!
年9月9日,某地的区人民检察院对张某某涉嫌妨害公务案拟作相对不起诉召开了公开听证会,邀请了区政协委员、社区人员、办案单位代表、执行公务过程中受伤民警、犯罪嫌疑人张某某及其女儿和辩护人等悉数到场参加听证。检察院对此案拟作不起诉处理,得到了办案单位、当事警察及所有参加听证人员的一致点赞!(六哥特别想知道,办案单位和当事警察在听到自己执法过程中被打的案子不起诉后,是“一致点赞”,还是被“一致点赞”)
看了看该检察机关的宣传,案情是这样的:
年8月12日,张某某(男,63岁,听力残疾三级)因一起养狗扰邻的治安案件,先与未着装上门执法的警察发生口角,后又被规范着装的警察传唤至派出所。在候问室等待接受询问期间,张某某撞开留置室铁门冲出留置室,被民警武某某、辅警陆某某上前制止时,张某某为强行挣脱挥拳打中辅警陆某某头部,致其左耳鼓膜穿孔。
日后的事自不必说,检方先是不批捕,接着是不起诉,最后把这件事当成“优秀”来大肆宣传。
在该官方的宣传中,六哥看到了一些隐藏信息:
1、嫌疑人与未着装的警察发生口角,貌似他把未着装的警察当成“普通老百姓”了,由此看来,嫌疑人不是针对警察“不友好”,是对所有有可能触碰他利益的人“都不友好”。
2、撞开铁门、强行挣脱、挥拳打人,说明这老汉的身体素质比两名年轻的辅警还好,并不是体弱多病,手无缚鸡之力那种传统意义上的“年迈老人”。
3、民警是接其他群众关于“养狗扰邻”的举报去开展工作,不配合工作与民警发生口角,检方认为是:“听力残疾产生交流障碍所引发冲突的特殊性和偶然性”。
4、嫌疑人在取保候审期间不遵守取保候审的法律规定,“失联”后被列逃,检方认为是:“外出治病、全然不知的法盲性”。
5、在派出所不配合调查,故意撞开铁门、殴打警务人员,检方认为是:“孤苦伶仃靠低保生活的年迈老人失手伤人的可原谅性”。
其实,说那么多理由干嘛,还不如直接明确说:“幸好你打的是警察(辅警)。”因为,六哥真的想问问,如果这位老汉不是打的警察,而是把他的邻居打了个耳膜穿孔,他还是一分钱不赔偿并且“失联”列逃,那么,检方敢给这位“年迈老人”下不起诉吗?
最近,检方的“不起诉”频出,而且大部分不起诉案件的“受害人”都是警察:
1、某地,疫情期间民警接报警出警抓获两名贩卖劣质口罩的成年人,其中一名19岁的男子拳击、抱摔三名出警民警并致一名民警轻微伤。
近日,当地检察院认为该男子“辨别是非能力和自控能力需要进一步锻炼”、“有望考上大学”和“登报道歉、向环卫工人捐赠口罩”三条理由,决定对该19岁犯罪嫌疑人“不起诉”。
2、某地,疫情期间民警接报警出警抓获聚众打麻将多人,民警遣散麻将局并准备收缴赌具,一名19岁男子见状推搡民警,将民警警服撕烂,面对随后到来的增援民警,该名19岁男子抱摔出警民警,致其头部撞墙、手部受伤。
近日,当地检察院以犯罪嫌疑人“情节轻微”、“初犯、偶犯、认罪态度好”和“今年要参加高考”三条理由,决定对该19岁犯罪嫌疑人“不起诉”。
3、某地,疫情期间按照政府统一要求对外地返回人员进行统一隔离,犯罪嫌疑人拒不配合,辱骂工作人员,并撕毁民警警服、咬伤另一名民警右手,其父亲也见状欲持铁棍殴打民警,被民警抢夺下来制止。
近日,当地检察院认为父子二人“如实供述”、“后期配合隔离”、“向民警赔礼道歉”三条理由,决定对父子二人“不起诉”。
4、某地,疫情期间按照政府统一要求外地返回人员需要居家隔离,一家人我行我素照常外出,无奈政府工作人员请来警察对一家人进行劝说。劝说过程中,一家三口的女主人不听劝阻拒戴口罩,并恶语相向、扯掉民警的口罩,咬伤民警左臂,随后其儿子上前拳击辅警面部、耳部,在丈夫欲上前击打民警时,被及时制服。
近日,一家三口人的处理结果公布:男主人未被起诉,儿子因“暴力行为较轻微”、“归案后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和“为即将毕业的某全日制职业技术学校大三学生,刚刚获得一份工作······谋份工作实属不易”三条理由,也未被起诉。一家三口的女主人因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而喜提缓刑,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5、某地,一位民企老板与前来干活的工人因琐事发生冲突并阻碍施工,民警出警后,犯罪嫌疑人对劝阻的民警实施暴力殴打,致其左手被打成轻微伤。
近日,当地检察院认为“考虑其系民营企业经营者,依照《关于民营企业及经营者轻微犯罪依法免责免罚清单》要大力支持民营经济健康发展,使民营企业和经营者尽早摆脱诉讼纠缠的要求”、“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三条理由,决定对打人的民企老板不起诉。
如果有人说六哥矫情的话,没有对比就没有伤害,打警察不起诉,打法官是不是也与打警察一个标准,来个不起诉呢?
4月3日,某县法院审理了一起扰乱法庭秩序案:
年11月15日,一名犯罪嫌疑人因涉嫌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零十日,犯罪嫌疑人认为刑期过重,拿起自己脚上穿的拖鞋砸向法官,导致法官“脸上被砸出一道红印”。
犯罪嫌疑人虽事后也表现出了“后悔”和“认罪认罚”,但因为他扰乱了法庭秩序的行为,他又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再加上他因盗窃被判处的刑罚,最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罚金一千元。可能有人还会说,此案打的是辅警,所以才会不起诉,没有对比就没有伤害,我们再来看一个辱骂(还不是殴打)法院辅警的案例:某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