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检察院诉吴某鑫等人抢劫、寻衅滋事案
[基本案情]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检察院诉吴某鑫等人抢劫、寻衅滋事一案,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年5月25日晚,被告人吴某鑫、杨某伟、潘某钦、仇某捷、洪某宇在苏州市虎丘区苏州技师学院男生宿舍公共平台,随意围殴该校学生被害人夏某某(男,年2月生),致夏某某左耳鼓膜穿孔6周不能自行愈合。后被告人吴某鑫以暴力相威胁,逼迫夏某某通过支付宝向其转账人民币元。经鉴定,夏某某的损伤已构成人体轻伤二级。
归案后,被告人吴某鑫、杨某伟、潘某钦、仇某捷、洪某宇均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赔偿被害人夏某某并取得谅解。被告人吴某鑫退还赃款人民币元。
本案中,双方争议焦点及法院评判如下:
一、被告人吴某鑫作为在校生,对低年级同学使用暴力“借款”的行为性质是寻衅滋事还是抢劫
被告人吴某鑫辩解其是向被害人借钱而非抢劫,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吴某鑫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其行为不构成抢劫罪。一审法院对此未予采纳,理由如下:第一,本案中被告人一方人数众多,对被害人进行了长达数小时的殴打,被害人在遭受长时间高强度暴力的情形下,恐惧心理显而易见;第二,在此情形下,被告人吴某鑫向被害人“借款”,被害人没有直接答应,于是吴某鑫“一直在逼着他”,当再次胁迫被害人“借款”时对方因为“怕了就同意了”,表明被害人“借款”并非出于自愿,而是在遭受暴力威胁后,出于不敢反抗而被迫同意;第三,被告人吴某鑫的供述证明,其在案发现场将殴打被害人的几段视频通过